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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矿业:独立董事关于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0-11-28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

                      争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再融资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海南矿业”)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讨论,现就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及
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除海南矿业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控制的南钢股份之子公
司金安矿业经营的铁矿石采选业务、郭广昌控制的南钢股份之子公司香港金腾、
南钢国贸、新加坡金腾等经营的铁矿石购销业务外,海南矿业实际控制人郭广昌
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海南矿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海南矿业控股股东复星高科、复星产投及实际控制
人郭广昌已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除前述事项外:

    “本承诺人(包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未从事与海南矿业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如本承诺人(包括本承诺人现有或将来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海南矿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承诺人
将立即通知海南矿业,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南矿业,或促使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公司或组织通知海南矿业,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海南矿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给海南矿业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用
其控制权,通过上述企业挤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事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是
否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的
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孟兆肚t



王立华:


                            、
徐永前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