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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矿业: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9-09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www.yunlianlaw.com
         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 20 号鹏晖国际大厦第十层(570208)

10F,Penghui International Tower,20#Heping Avenue,Meilan District,Haikou City

                           TEL:(0898)68602020




                                    -1-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601969)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接受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黄淑婉律师、许芳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法律见证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

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2-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

神,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

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14 点 45 分在海

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

8801 栋 8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明东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

象、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登记时间及方法、股权登记日等与公告的《股

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 系 统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2021 年 9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2021 年 6 月 28 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

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 )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64,021,82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 2,021,701,729 )的(82.3079%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41,625,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1.2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4-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 22,395,881 )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 1.1079%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不含公司实际

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3、关于投资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一期)的议案;4、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

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5-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 人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64,021,8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82.3079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根据监票人对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3,986,420      99.9978   7,600      0.0004    27,800   0.0018
      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60,481                99.8419             7,600      0.0339    27,800   0.1242
      议案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6-
  A股          22,388,281           99.9660   7,600      0.0340      0      0.0000

      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88,281                99.9660             7,600      0.0340      0      0.0000

      议案三:关于投资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一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4,014,220         99.9995   7,600      0.0005      0      0.0000

      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88,281                99.9660             7,600      0.0340      0      0.0000

      议案四: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663,978,620         99.9974   15,400     0.0009    27,800   0.0017


                                        -7-
      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2,352,681                99.8071          15,400     0.0687    27,800   0.1242



             根据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

      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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