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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23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外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海南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及规模。从事的套期

         保值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商品及其

         货币商品,套期保值的交易标的为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所或银

         行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及金融衍生品。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的价格及汇率波

         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操作期货套

         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

         银行信贷资金及募集资金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境内外期货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所禁止的
         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须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

          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或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额度及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重

         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总裁、联席总裁、业务分管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建公司交易

         小组、结算小组、风控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并审批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组织贯彻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协调处

         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重大事项等。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

         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

         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

         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听取交易小组及风控小组的工作报告,决策及审批在授权

         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交易小组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

           领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结算小组成员负责会计确认,风控小

           组负责风险控制。

第九条      交易小组中的期货交易人员须经过领导小组授权,被授权人只有

           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期货交易操作。

第十条     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和获批的具体交易方案组织落

           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

           向公司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仓单注册交割等事项。

           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提交领导小组

           审批;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相关方案;

           (二)按照要求发起决策流程及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

           风险控制,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三)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

           价格的变化,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

           (五)接受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结算小组由财务部主导,由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
           员、会计核算员。主要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

           处理、交易确认和交易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使用监

           督和资金账户的管理;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时完成

           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

           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凭证的管理;按照会计准则

           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风控小组由公司审计部、战略部、证券法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

           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

           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呈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监督交易小组和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

           否符合审批后的套保计划和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

           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

            审查,及时发现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

            意见并报告,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交易额度可以在授权有效期内

           循环使用。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流程


第十四条    交易小组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期现市场价格及库存等具体情况,

            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报经领导小

            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

            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平仓方式、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    交易小组根据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发起审批流程,经相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交易员根据获批的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申请,

            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交易员应负责及时将收款通知单交由会

            计核算员进行相关帐务处理。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六条    风控小组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审批情况,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领

            导小组。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帐务处

            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八条    交易小组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交割、风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
             时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平

             仓方案,选择对冲或实物交割方式履行期货合约。若需要进行实

             物交割或者期转现了结期货头寸,交易小组向领导小组提出操作

             计划,获批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交割或者期转现操作。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

             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保业务,应将建

             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

             作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首要前提。应针对本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力量配备,尤

             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

             的期货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

             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

             合理范围之内。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

             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与风险容忍度等,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授权。

第二十一条   实行套期保值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按月向领导小组、

             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

             新市场信息等情况。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
           付的监控。交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

           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

           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风控小组应于每季终了十个工

           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的持仓规模、资金使用及效果等情况;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相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套期保值业

           务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

            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

           知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并由经纪公司或交易所及时采取相应错

           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或交易所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立即向风控小

           组报告,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

           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经纪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选择交易合约

           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
             合约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

             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任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人

             员,加强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

             质。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

             引发重大损失时,风控小组应及时主动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风

             险。

第二十八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5

             年,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

             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

             电话等方式委托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

            险控制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

            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

            由责任人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

            司商品衍生品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

            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后续解释及修订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