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8-2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机构、个人或新闻
媒体调研采访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或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具体如下:
(一) 渠道与平台:
1、通过公司公布的公司官网、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2、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
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并定期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事项纪
要。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3)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3、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
示,及时更新。
(二) 交流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
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
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
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当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
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
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