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4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意见
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
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增加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意见
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不影响日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拟增加不超过人
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总额度将为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进行委托理财,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该议案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增加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在
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全部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进华:
孟兆胜:
陈永平:
李 鹏:
202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