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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南油:招商南油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601975           证券简称:招商南油         公告编号:临 2021-008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4 月,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招
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信贷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其他金
融服务;并约定本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终存款余额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集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不得超过等值人民
币 30 亿元;协议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 日止。
    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张保良、张翼、周斌、张金提和田学浩因与
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参与此项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李玉平、刘红霞和胡正良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
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认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公平协商的基础
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一般比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更为有利,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项发表书
面审核意见:上述金融服务协议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
交易基准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

                                      1
联交易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
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
    公司(包括附属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日终存款余额(不包括来自集团财
务公司的任何贷款所得款项)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集团财务公司向公
司(包括附属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和手续费)
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30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成立,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0 号楼 B 栋 15 层 150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亿元。集团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属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的规定,集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本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沿用原《金融服务协议》文本,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
价政策未发生变化,主要内容如下(甲方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服务项目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1、存款服务;
    2、结算服务;
    3、信贷服务;
    4、外汇服务;
    5、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理财、票据池业务、
买方信贷、债券承销、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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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结算服务:乙方免费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境内结算服务,跨境
及境外结算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及当地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业务收费水平。
    3、关于信贷服务: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不高于甲方在国
内其它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4、关于外汇服务:相关汇率将不逊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采用的
汇率。
    5、关于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
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额上限
    甲方(包括甲方的附属公司)在乙方的日终存款余额(不包括来自乙方的任
何贷款所得款项)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10 亿元。
    乙方向甲方(包括甲方的附属公司)授出的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包括
应计利息和手续费)不得超过等值人民币 30 亿元
    (四)期限及终止
    《金融服务协议》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
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集团财务公司将以潜在较高存款利息和较低贷款利
率(与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相比较)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服务。
    由于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公司,熟悉本公司的业务发展,能更为有效、及
时地为本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通过集团内融资,本公司可有效提高资金收益、降
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特此公告。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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