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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南油:招商南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1-03-26  

                        证券代码:601975               证券简称:招商南油             公告编号:临 2021-011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公司章程》上述条款的修订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