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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南油:招商南油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2-03-29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财务”)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
副组长,下设风险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财务部总经
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企业规划管理部。工作
组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
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招商财务发生风
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
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招商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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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招商财务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单位或监
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
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将资金存放于招商财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
小组通过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
    (二)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招商财务的财
务报表,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招商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存贷
款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招商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
时向招商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
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招商财务存贷款期间,招商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
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
    (一)招商财务出现违反《企业招商财务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招商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招商财务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招商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招商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招商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招商财务注册资本
金的 50%或者该股东对招商财务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招商财务的存款余额占招商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30%;
    (七)招商财务的股东对招商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八)招商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招商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招商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招商财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招商财务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金
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
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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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
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招商财务召开联席会议,
由公司领导小组和招商财务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
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招商局集团公司请示。具体措施包括且
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招商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
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
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商财务的
监督,提请招商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招商财
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适当调整在招商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联合招商财务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
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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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则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招商财务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
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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