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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南油:招商南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1  

                                           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赵一帆、张伶轶律师出
席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鉴于防
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在南京市中山北路 324 号油运大厦 16 楼会议
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网络投票的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其中,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1 人,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 1,519,867,529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1.3194%,受张翼董事长的书面
委托,董事、总经理王晓东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海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1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519,867,529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31.3194%。

    2、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
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鉴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部分董事和监事通过
视频方式参加会议。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记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李增忠先生
       1.02、 梅向才先生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经过表决,选举李增忠先生和梅向才先生二人为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海复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此页系《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签署页)




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一帆




负责人:   张建新                                      张伶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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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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