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之核查意见2015-03-28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丰林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有关事项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
长财证券”),对丰林集团拟将超额募集资金中的 12,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计划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17号文核准,丰林集团已
于2011年9月20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62万股,发行价格为14.00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6,690.58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年9月23日对本次发行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09065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归还情况
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1年12月28
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超额募集资金18,000万元用于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公司于2012年6
月21日按承诺将该笔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2012-017公告。
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2年7月11
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额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超额募集资金18,000万
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公司于
2013年1月4日按承诺将该笔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2013-001号公
告。
公司于2013年1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使用闲置超额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超额募
集资金22,7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13年6
月26日提前归还16,500万元用于收购亚洲创建(惠州)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更
名为“丰林亚创(惠州)人造板有限公司”)75%股权,剩余6,200万元超额募集
资金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3-025号公告)。公司于2014年1
月3日按承诺将剩余的6,2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公司2014-001号公
告。
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2,000万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人造板业务的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
需求,使用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5年2月3日,公司已将上述12,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详见
公司2015-001号公告。
三、 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贷款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四、 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作为丰林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丰林集团的上述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后认为:
丰林集团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有利于公司解决暂时
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营业利润和
每股收益水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违反丰林集团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
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基于上述意见,本保荐机
构同意丰林集团将闲置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靳磊 李荆金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