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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1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2座3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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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丰林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丰林集团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以下简称“本
次拟回购与调整”)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拟回
购与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公司本次
拟回购与调整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此外,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文件进行了查阅,并已就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声明:
                                                      2
    1.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发生的事实、本所对该等事实的
了解及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在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
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
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
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拟回购与调整所涉及到的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
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拟回购与调整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正文:

    一、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已履行了如下程
序:

     1. 2017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2017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
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17 年 2 月 17 日,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 2017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
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广
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6.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4
刘卫军和钟作杰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8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 4.43 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于 2017 年 5 月实施,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由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之前公司已实施上述权益分
配方案,公司将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
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 万股调整为 170 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2.215 元/
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行为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审议事项。

    7.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广西丰林木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
意见》,认为公司该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审议事项。

    8.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对 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72.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 4.43 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
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并已于 2017 年 5 月实施,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由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之前公司已实施上述权益分
配方案,公司将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
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2 万股调整为 144.4 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2.215
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该等拟回购与调整的行
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审议事项。

    9. 2018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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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广西丰林
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该等拟回购与调整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审议事项。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林集团实施本次
拟回购与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丰林集团尚需就本次拟回购与
调整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要就本次拟回购注销所导致的注
册资本减少及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
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拟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
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刘
鹏等 7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刘卫军、钟作杰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刘卫军、钟作杰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尚未办理完毕,本次拟一并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
离开公司,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第三章第二条的规定:“激励对象
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第八章第四条的规定:“除本计划第四章股权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规定之外,若无特
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
金及其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应回购注销刘鹏等
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72.2 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日 2017
年 2 月 17 日的授予价格 4.43 元/股,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刘卫军、钟作杰离职,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公司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8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43 元/股,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加算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

                                     6
于刘卫军、钟作杰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尚
未办理完毕,本次拟一并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三)本次拟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原因及调整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第一条的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9,092,000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47,909,200 元,转增 479,092,000 股,分配后总股本为 958,184,000
股。上述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5 月实施,因此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回购
价格及数量调整方式如下:

    1. 回购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 回购价格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因此调整后,需要回购的刘鹏等 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2
万股调整为 144.4 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2.215 元/股,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018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需要回购的刘卫军、钟作杰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5 万股
调整为 170 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2.215 元/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调整事宜。

                                     7
    鉴于刘卫军、钟作杰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
事宜尚未办理完毕,本次拟一并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即回购注销 9 名激励对
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 314.4 万股,回购价格为 2.215 元/股。

    (四)本次拟回购的资金及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 6,963,960 元,全部以公司自
有资金支付。

    (五)本次拟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变动前                                    变动后比
   股份性质     变动前股本                本次变动        变动后股本
                                比例(%)                                 例(%)
 一、有限售条
                204,496,800      17.79       -3,144,000   201,352,800      17.56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944,984,000      82.21           0        944,984,000      82.44
   件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   1,149,480,800     100        -3,144,000   1,146,336,800     100


    公司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拟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14,948.08 万股减少为 114,633.68 万股。

    (六)本次拟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的披露事项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相关事项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林集团实施
                                         8
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但尚需就本次拟回购与调
整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且需要就本次拟回购注销所导致的注册
资本减少及修订《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丰林集团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
整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丰林集团已就实施本次拟回购与调整履行
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拟回购与调整相关事项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和调整回购价格及数
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王英哲




                                             经办律师:
                                                           王英哲




                                                           杨颖菲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