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4-10
丰林集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公司内幕知情人滥用知情
权,泄露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
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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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
券报》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
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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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
动;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
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八) 涉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上述范围内的信息属于上述主体的内
幕信息。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本制度
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三)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四)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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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
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
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及律师等)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
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汇报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
写《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
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1),及
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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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登记表》。
第十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登记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证券部,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
案工作。完整的《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
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并应在报送之前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应在报送时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
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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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
下列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其所在单位或机构做好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变更情况,填
写并向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
(五)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及其法
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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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要求填写《登记表》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广西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
《登记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
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在获悉本
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之后立即将内幕信息的有关情
况以书面形式汇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上述规定填
写并报送《登记表》。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每份报备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
应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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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
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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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应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
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得借予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告前,除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外,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内幕信息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
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
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受本制度约束,按要求签署《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具体格式详
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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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保密义务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
西证监局。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
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
将处罚结果报送广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规定》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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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序 内幕信 统一社 内幕 内幕信息 所在 职务 知悉 知悉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 登记
号 息知情 会信用 信息 知情人与 单位/ /岗 内幕 内幕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记 人
人名称 代码或 知情 公司关系 部门 位 信息 信息 (注 3) (注 4) (注 5) 时 (注 6)
或姓名 身份证 人股 (注 1) 时间 地点 间
号码 票账 (注
户 2)
公司简称:丰林集团 公司代码: 60199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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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
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等;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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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
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丰林集团”)《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丰林集团拟进行_____________属
于丰林集团的内幕信息,鉴于你目前所任职职务/贵单位所接受丰林
集团委托,你本人属于丰林集团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自你本人接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丰林集
团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所
知悉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丰林集团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
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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