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04-10
丰林集团 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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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交所网站
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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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
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
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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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
应当记入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每年第一个交
易日,上交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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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
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
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申请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解除锁定
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持股解锁申请;
(二) 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
(如适用)
(三) 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
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
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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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
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
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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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
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票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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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此期限内;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
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本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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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
告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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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
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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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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