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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30  

                        丰林集团                                                   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

               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

               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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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

               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编制要求

               编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

               网络投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

               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

               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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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

               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

               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

               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

               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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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

               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

               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

               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

               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

               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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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

               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至 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

               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

               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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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

               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

               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

               全部股东账户所持股票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

               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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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

               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

               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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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

                   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

                   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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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

               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

               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

               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

               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

               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

               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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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

               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若涉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

               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

               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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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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