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30
丰林集团 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
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
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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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
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编制要求
编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
网络投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投票操作流
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
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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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
(三)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 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
决: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
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
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
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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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相应改
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
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
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
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
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
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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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
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 至 15:00。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
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
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
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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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
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
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
全部股东账户所持股票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
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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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
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
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
分别以各类别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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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
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
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
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
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
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
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
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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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投票申报的
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后,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
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
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
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
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
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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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
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若涉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
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
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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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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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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