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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0-16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3-3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本行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0月16日上午9:30在中国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层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8,180,275,83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1.603883%,具体由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
        H 股股东人数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8,180,275,83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8,939,208,218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241,067,61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1.603883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1.852664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9.751219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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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由于本行

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刘淑兰独

立董事主持。


   (四)本行在任董事14人,刘淑兰、吴小庆等2名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其余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行在任监事6人,庄毓敏、骆小元、李刚等3

名监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秘书李欣亲

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曹国强、朱加麟列席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含授权代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38,178,131,289   99.994383%    3,612     0.000009%      2,140,931   0.005607%      是

   此项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蕾律师及肖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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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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