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3-12-13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 议 议 程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月27日9:30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C座16楼会议室
召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日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统计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代表股份数
三、 董事会秘书宣示会议须知
四、 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五、 审议议案、填写表决表
六、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 宣布表决结果
八、 宣布会议决议
九、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 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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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目录
普通决议议案:
议案一:中信银行核增 2013 年度不良资产核销额度方案 ............................... 3
议案二:关于选举王秀红女士担任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 4
附件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 6
附件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 9
附件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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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一:中信银行核增 2013 年度不良资产核销额度方案
各位股东:
为加大不良资产处臵力度,完成年末资产质量控制目
标,提出核增 2013 年不良资产核销额度方案如下:
2013 年度不良资产损失核销额度金额为 20 亿元,本行
拟核增 2013 年不良资产核销额度到 52 亿元,比原核销额度
增加 32 亿元,调整原因为:(1)2012 年以来,受经济下行
影响,整体银行业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均出现明显升高,我
行不良贷款余额也从年初 118.6 亿元增加到 10 月底的 169.9
亿元,清收化解压力较大,充分利用现有财税政策,通过呆
账核销降低表内不良额已成为银行业处臵不良贷款的重要手
段之一。(2)通过核销可有效改善银行资产质量,树立银行
品牌形象,另外,利用现有财税政策及时核销不良贷款,可
抵扣当年纳税额增加净利润,在效益方面也维护了股东利益。
(3)经测算,将不良贷款核销额度由 20 亿元增加到 52 亿元,
不会影响本行实现 2013 年总体经营目标。
本项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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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选举王秀红女士担任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依据《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王秀红女
士担任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
止。
王秀红女士已向本行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且其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有效,并保证当选后能够履行外部
监事职责。王秀红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任职资格,其声明和简历见附件。
王秀红女士担任外部监事期间,将每年从本行领取税前
监事津贴人民币 30 万元。
本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名
王秀红女士作为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提名王秀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上,请审议。
附件: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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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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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现就提名王
秀红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
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
人(参见附件),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监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外部监事任
职条件: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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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
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
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
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外部监
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兼职的商业银行数
量不超过两家。被提名人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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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
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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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外部
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
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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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
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外
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
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
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
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外部监事的
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兼职的商业银行数量不超过
两家。本人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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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
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
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外部监
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王秀红
二○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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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秀红,女,1946 年 10 月生。王女士于 2003 年 12 月
和 2008 年 12 月至今,分别为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和中国法
官协会副会长。自 2011 年 9 月起,王女士担任吉林银行独立
董事。王女士自 2004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担任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自 2003 年 5 月至 2004
年 9 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委会委员;自 1997
年 2 月至 2003 年 4 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自
1994 年 2 月至 1997 年 1 月,担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
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此前,王女
士先后任职于吉林省四平地区木材公司、四平地区中级人民
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
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王女士毕
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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