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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1-28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4-0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4年1月27日上午9:30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

座16楼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37,979,832,057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1.175469%,具体由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
        H 股股东人数                                                      9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7,979,832,05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8,938,928,394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9,040,903,663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81.175469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1.852066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9.3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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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和

常务副董事长因公务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执行董事朱小黄行

长主持。


   (四)本行在任董事12人,朱小黄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因公

务无法亲自出席;本行在任监事6人,欧阳谦、骆小元、李刚等3名监事亲自出席

了本次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秘书李欣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朱加麟等列席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含授权代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中信银行核增2013年度不良资产核销额度方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37,979,801,445   99.999919 %    30,612         0.000081%      0          0%          是

   此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关于选举王秀红女士担任第三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37,974,595,385   99.986212%    4,762,672   0.012540%       474,000    0.001248%      是

   此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含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王秀红女士正式就任本行监事,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时止。王秀红女士

担任外部监事期间,将每年从本行领取税前监事津贴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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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怡敏律师及柳思佳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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