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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22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4-2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4
          月25日通过本行董事会向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提名袁明为本
          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本行董事会于2014年4月2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
          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

月21日上午9:30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楼会议室

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75,768,816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1.594250%。




                                   1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和常务副董事长均因事无法出席,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董事会和董事长推举,会议由李庆萍董事主持,采用现场

会议、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与会股东(含授权代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0,869,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6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50%;弃权3,7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83%。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二)《关于<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0,869,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6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50%;弃权3,7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83%。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三)《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0,869,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6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50%;弃权3,7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83%。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2
   (四)《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0,869,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6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50%;弃权3,7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83%。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五)《关于<中信银行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5,754,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六)《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5,753,60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0%;反对15,2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七)《关于聘用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5,754,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3%;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八)《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3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31,325,081,973股不计入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6,850,686,843股,其中同意6,850,672,84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96%;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九)《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31,325,081,973股不计入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6,850,686,843股,其中同意6,850,672,84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96%;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表决以普通议案的表决方式获通过。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理财与投资服务框

架协议》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31,325,081,973股不计入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6,850,686,843股,其中同意6,850,672,84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96%;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0%。

                                   4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表决以普通议案的表决方式获通过。


    (十)《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0,869,81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67%;反对1,1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50%;弃权3,7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83%。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十一)《关于我行购买CBD-Z15 项目部分物业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本行股份31,325,081,973股不计入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6,850,686,843股,其中同意6,819,476,843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425%;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205%;弃权31,19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37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十二)《关于选举袁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67,495,73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329%;反对8,273,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21671%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0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议案作为普通议案获通过。


    袁明先生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本

行独立董事,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袁明先生

担任本行独立董事期间,将执行本行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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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贴政策。独立董事李哲平、邢天才、刘淑兰、吴小庆、王联章审议此项议案时

发表了书面独立意见,同意该项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1,619,55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31%;反对4,14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0869%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0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提出的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将待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正式生效。


    (十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1,619,55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31%;反对4,14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0869%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0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提出的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在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十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1,619,55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31%;反对4,14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0869%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0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6
    本议案提出的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在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十六)《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8,175,768,816股,其中同意38,171,619,556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131%;反对4,14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0869% ; 弃 权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00%。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本议案提出的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在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怡敏律师及李长辉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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