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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4-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10-3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中信银行(以
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制定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任何会计年度内,若本行就全部股本进行利润分配,
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年终时的净利润;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本行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
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
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
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
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
二者间的关系,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
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
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审议程序
    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由董事会拟订并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进行审核并出
具意见。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
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
司税后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1)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2)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
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在董事会
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相匹配或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个别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说明原因
       本行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行董事会在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
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近三年本行利润分配情况
                     2011 年-2013 年度本行分红情况
                                                         分红占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中归属
                  现金分红含税额                         中归属于上市公
   分红年度                          于母公司股东的
                    度(万元)                           司股东的净利润
                                     净利润(万元)
                                                             之比
2013                  1,179,000.00        3,917,500.00           30.10%
2012                    701,809.91        3,103,200.00           22.62%
2011                    935,746.54     3,081,900.00              30.3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万元) 2,816,556.45
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10,102,600.00
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最近三     27.88%
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

     (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
本,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五、2014-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且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二)未来四年内(2014 年度-2017 年度),本行在资本
充足率满足国家监管机关要求条件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
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含 10%)。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本行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管要求,本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董事会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
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
报将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
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