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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14-12-09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57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
2015年-2017年非授信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资产转让及理财与投资服务事
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的持续关联交易是本行正常开展业务中所发生的,不会对本行
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   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 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
2015年-2017年非授信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 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资


                                    1
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资金交
易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资产转让框架协议》、《理财与投资服务框
架协议》等共计七项非授信类持续性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关联董事常振明、李庆萍、窦建中、朱小黄、孙德顺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2) 与BBVA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本行与BBVA签署《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及《资产转让
框架协议》。

    关联董事冈萨洛何塞托拉诺瓦易那(Gonzalo JoséTorao Vallina)对上述
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关于申请与关
联方企业2015年-2017年非授信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资产转让及理财与投
资服务事项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对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

    本行中信集团、BBVA签署框架协议并申请金额上限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
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
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
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 前次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 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2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2014年预计年度上限   截至2014年9月30日实际发生金额
                                                           (百万元)                 (百万元)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60                       2.20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670                       95.37

 财务咨询顾问
                         服务费收入/支出                       500                       49.78
及资产管理服务

                              交易净损益                      1,500                    (1.88)


                               公允价值
   资金业务                                                   4,300                      51.53
                               计入资产
                               公允价值
                                                              4,300                      18.34
                               计入负债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800                      554.99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47,100                    15,740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支出             3,600                     168.90
                  与代理服务
                                      银行收益
                                                              6,300                       227
                                          及费用
   理财业务                           投资资金
                                                              80,000                     1,050
  与投资服务       保本理财           时点余额
                  与投资服务          客户理财
                                                              26,700                     3,230
                                    本金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1,200                     123.50


              2014年,本行资金交易上限包括了代理债券结算业务项下的交易时点余额和
      损益。从历史数据上看,本行代理中信集团债券结算业务交易量及时点余额较大。
      2014年由于市场原因,中信集团开展此类业务较少,造成上限使用率较低。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受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信贷投放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国
      内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背景下,今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的有效融资需求不足,
      本行贷款转出需求较低。随着明年宏观经济企稳回升,银行须对市场变化做出快
      速决策,在企业融资需求回暖之际,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转出需求。

              理财与投资服务2014年实际发生额与上限存在差距,主要基于理财业务合作
      机构的选择须综合考虑合作机构的风险偏好、创新方向、重点业务优势等方面与
      本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的匹配性,以及在监管新政策下各类合作机构的应对措

                                                    3
施。未来几年,随着中信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推进,本行与中信证券等集团子
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全面合作,预计理财业务合作规模将随之扩大。

    (2) 与BBVA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截至2014年9月30日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2014年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实际发生金额 (百万元)

                  交易净损益                 700                         (99.47)


                   公允价值
    资金业务                                1,400                         212.56
                   计入资产
                   公允价值
                                            1,300                         172.54
                   计入负债




    (三) 本次持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1) 第三方存管服务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服务费
 第三方存管服务                             2.2                60          60         60
                  收入/支出

    本行设定以上上限的主要依据为董事考虑了相同交易的历史数据和考虑到
以下因素:1)全球经济危机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预计中国资本
市场也将保持相应的发展趋势;2)预计中国企业和居民投资于资本市场、开展
证券交易的需求将随市场的复苏和发展而增长,2013年中国证券市场股票累计成
交金额约人民币468,729亿元,较2012年增长人民币154,061亿元,增幅49%;3)
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大力推进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
本行认为相应的业务量将保持合理增长;4)随着证券行业融资融券业务的成熟
与发展,本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2) 资产托管服务



                                        4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服务费
  资产托管服务                                  95.37                800       900        1000
                     收入/支出

    本行设定以上上限的主要依据为董事考虑了类似交易的历史数据和考虑到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资产托管业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
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设定以上上限。本行和中信集团下关联人士在资产托管和
第三方监管方面的合作一直比较紧密。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迅速复苏并保持较快
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资产托管和
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逐步恢复并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
持合理的增长。

    (3)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服务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财务咨询顾问     服务费
                                        49.78                  400          600           800
 及资产管理服务   收入/支出

    设定上述年度上限时,董事考虑类似交的历史数据及以下因素:1)随着
中国经济及中国资金市場的发展,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投资
咨询、融资服务及资产管服务不断增长的需要;2)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本
行与信托、证券等关联方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不断扩大并深化,包
括代销关联方各类信托、基金、券商的专项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等产品,或与关
联方共同设计各类资产管理产品;3)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客户需求,2015至2017
年本行将与证券、信托、资本、产业基金等有关关联方在企业股权融资、私募股
权基金等高收益业务方面开拓新的合作空间,并获取较快的收入增长;4)随着
本行国际化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及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为持续满足资本监管的
相关要求,未来本行将陆续开展一系列资本补充及其他相关项目,故与中信证券
等关联方将会产生更多的合作机会;5)由于国内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政策环境
的不断完善,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业务快速发展,其在日
常业务过程中对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需求将不断增长,
本行与其开展的相关业务合作规模将随之增长。

                                                5
    (4) 资金交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交易损益                -                3,000            3,200           3,400


                  交易净损益           (1.88)                -               -               -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
                                         51.53              2,800            2,800           2,900
                   计入资产
                   公允价值
                                         18.34              4,300            4,300           4,400
                   计入负债

    注:

    1.     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本行将统计口径由交易净损益变更为交易损益,即为交易损
失绝对值与交易收益绝对值的加和,而不正负相抵。

    2.     上表中,资金交易净损益为负,主要由于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开展代理回购、
人民币利率衍生品等业务,并通过与市场其他交易对手进一步交易获取利差收益,本行向集
团支付的利息仅为单边交易的损益体现,并不反映本行从完整交易中获得的收益。

    在设定以上上限时,董事考虑同类交的历史数据及国内金融市场业务未
来的增长态势,预计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以及
金融管制放开的步伐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可交易的品种、交易规模,参与主体
及交易活跃度均大幅提升,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品种
与规模也将随之增加。

    (5) 综合服务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服务费
    综合服务                                     554.99             1,400          1,600      1,900
                      支出/收入

    设定上述上限时,董事考虑相同交的历史数据及以下因素:1)本行业务
发展对技术服务、后勤服务、外包业务、商品采购服务、广告服务、增值服务、
物业租赁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增值服务中,积分兑换用途广泛且不受期限限
制,该服务自开展以来,客户体验较好,兑换量持续攀升,交易金额迅速增长,
预计未来三年交易量将大幅增加;外包服务中,在不断采用创新技术及提升运营

                                                   6
效率的基础上,为满足我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带来的支持需要,2015至2017年度,
客服业务外包需求将大幅增加。加上外包商运营费用的增加,相关费用也有所增
长;及2)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技术服务、后勤服务等各项综合服务将保
持稳定增长。

    (6) 资产转让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740           62,000       76,000       92,000


    在设定上述上限时,董事考虑了类似交易的历史数据,并考虑以下因素:1)
年度上限主要依据上年度业务规模、未来市场融资需求预期,以及本行年度工作
计划制定;2)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受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信贷投放等多种因素
影响。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背景下,今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的有效融
资需求不足,我行贷款转出需求较低。随着明年宏观经济企稳回升,银行须对市
场变化做出快速决策,在企业融资需求回暖之际,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信贷资产转
出需求;3)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
速发展,由2013年全年的157.73亿元增加至2014年前三季度的1641.36亿元。2014
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信
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进一步便利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
产证券化业务。同时,中国市场利率进入下行通道,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行规
模的进一步扩大,该业务也是解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双重压力的重要
途径;4)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受让本行信贷资产的能力较强,基于此本行预计
未来几年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规模将稳定增长;
5)随着市场金融同业产品创新的发展,本行预计未来几年本行在同业资产转让
业务方面可能有所突破,且同业资产通常体量较大,单笔业务规模较高,以目前
主要股份制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在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的既有存量下,即使按1%业
务发生率测算,也将发生几十或上百亿元资产转让规模;及6)由于国内融资租赁
及商业保理政策环境的不断完善,全国融资租赁规模将突破3万亿人民币,而商
业保理公司则面临超过20万亿的市场空间,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融资租赁及商


                                           7
业保理业务快速发展,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保理业务需求将不断增长,我行与
其相关业务合作规模亦将随之增长。在此前提下,预计未来本行资产转让业务将
实现快速增长

    (7) 理财与投资服务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
                                      168.90            2,500      3,200       4,800
   与代理服务      及支出
                  银行收益
                                        227             4,400      6,500       8,600
                   及费用
                  投资资金
    保本理财                           1,050            44,000     56,000     68,000
                  时点余额
   与投资服务
                客户理财本金
                                       3,230            30,000     35,000     40,000
                  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123.5            1,200      1,300       1,400


    设定以上年度上限时,董事考虑类似交的历史数据和以下因素: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1)随着中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直接融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居民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理财业务市场、人寿保险市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加
强,理财业务迎来成熟发展时期;(2)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发售╱管理的产品,
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与行业地位,如信托资产规模接近7000亿元,已连续多
年稳居全国排名第一,中信证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长单位,连续五年获得目
前中国证券行业最高级别A类AA级,代理销售上述机构的理财产品能为客户带
来更好的投资收益;(3)本行未来将加强代销力度,预计代销业务将实现快速增
长,除银行理财产品外,本行将加大引入外部机构产品的力度,扩大客户可选择
产品范畴。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

    (1)随着中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直接融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居民投资
中国证券市场、理财业务市场、人寿保险市场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不断加
强,理财业务迎来成熟发展时期;(2)中信集团下属非银行金融企业众多,在业

                                        8
内排名领先,规模大,市场交易活跃,未来几年将与中信集团下属非银行金融企
业加深合作,势必在交易金额上会有很大的提升,理财业务范围将涵盖投资于券
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
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3)本行自有资金池投资于券商、
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
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业务发展迅速,且持有时间较短,可
以判断未来投资规模还将迅速扩大,因此相应申请额度较大;(4)本行以往年度
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领域步伐较慢,基数小。未来几年,从合理摆布资
金、资金多样化投资、投资的安全性、增加资金收益等方面考虑,将增加该项业
务规模;(5)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资金需求预计保持稳定增长以及中信银行通
过发行理财产品满足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资金需求的合作空间大;(6)本行对关
联方资产质量有充分了解和信心,将促使现有的自有资金更多地投资于优质机构
的理财产品;(7)2014年实际发生额与上限存在差距,主要基于理财业务合作机
构的选择须综合考虑合作机构的风险偏好、创新方向、重点业务优势等方面与我
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的匹配性,以及在监管新政策下各类合作机构的应对措施。
未来几年,随着中信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推进,本行与中信证券等集团子公司
进一步加强了全面合作,预计理财业务合作规模将随之扩大。

    本次申请上限金额较大的原因:

    1)本次非保本理财业务申请上限大幅增加,是由于本行预计未来代销业务
将快速增长,除银行理财产品外,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本行将加大引
入外部机构产品,扩大客户可选择产品范畴;中信集团及其关联人发售/管理的
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与行业地位,能够为客户带来更好的投资收益。

    2)未来几年计划加强对同业机构理财销售的业务合作;同业机构体量大,
单笔金额较大,时点余额可能较高。

    3)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资金需求预计保持稳定增长以及中信银行通过发
行理财产品满足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资金需求的服务业务合作空间大;自有资金
池投资于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
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业务发展迅速,且持


                                   9
有时间较短,可以判断未来投资规模还将迅速扩大,因此相应申请额度较大。



    与BBVA及其联系人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1) 资金交易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
      业务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交易损益              -              2,000         2,300       2,600

                  交易净损益         (99.47)            -             -              -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
                                       212.56           1,400         1,450       1,500
                   计入资产
                   公允价值
                                       172.54           1,300         1,350       1,400
                   计入负债

    注:

    1. 资金交易净损益为负,主要由于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开展代理回购、人民
币利率衍生品等业务,并通过与市场其他交易对手进一步交易获取利差收益,本行向集团支
付的利息仅为单边交易的损益体现,并不反映本行从完整交易中获得的收益。

    2. 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本行将统计口径由交易净损益变更为交易损益,即为交易损
失绝对值与交易收益绝对值的加和,而不正负相抵。

    在设定以上资金交易年度上限时,董事考虑以下因素:1)同类交的历
史数据;2)随着汇、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市场波动加大,BBVA及其联系
人财务管的需求也会断提高,本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品种与规模也将随之增加;3)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境外人民币流通总
量的增加,为本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在跨境人民币交易、产品创新等方面提供
了更广阔的合作空间。




    (2) 资产转让

      业务         计算口径     截至2014年9月30日        预计年度上限(百万元)


                                       10
                                实际发生金额(百万元)   2015   2016    2017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              700    1,300   1,900



    在设定上述资产转让年度上限时,董事考虑了以下因素:1)本行决意与
BBAV在国际保理业务领域加强合作,发挥各自在渠道、资信调查及管理等方面
的优势,促进业务协同;2)在传统业务产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合作模式,拓
展新的合作区域,依托大陆“走出去”战略在新兴市场领域深化合作空间。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包括但不限于:

    (1)中信集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国国有控股企业集
团。中信集团的成员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管理及其它金融服务业
及信息技术、能源和制造业及其它行业。中信集团是本行的实际控制人。

    (2)中信股份,成立于香港,并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号:267)。
业务遍及全球,覆盖金融业、房地产及基础设施业、工程承包业、资源能源业、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等领域。

    (3)中信有限成于201112月,是中信集团以绝大部分经营性净资产作

为出资联合其全资子公司京中信企业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

    (4)中信控股是经国务院同意、经监管的中国人民银批准,由中信集团
出资设的投资和管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受中信集团委托,全面管理
集团投资的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公司、期货交易公
司、基金、信用卡公司等金融企业,通过发挥其组织、协调、服务、推动、监督
等职责,加强各金融子公司间的资源、信息、业务沟通、共享、协作,强化风险
管,发挥中信金融统一品牌和整体优势,为客户提供国内外、全方位服务。

    (5)中信证券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第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
券公司之一。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买卖、

                                         11
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中信证券的普通股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6)中信信托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信托资
产管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7)信诚人寿是由中信集团和英国保诚集团在中国共同发起创建的合资人
寿保险公司。信诚人寿是中国第一家中英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推
广和销售各种保障、储蓄、投资、养老及医疗等保险产品,并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8)中信基金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资产管
理服务、投资咨询和财务管理服务。

    (9)中信信诚是由中信信托和信诚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香港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信诚基金是由中信信托,英国保诚集团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11)中信资产管理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
公司旗下,从事资产管理、典当短期融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私募股权投资
等类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

    (12)中信出版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坚持“我们提供
知识,以应对变化的世界”的出版理念,以高端优质的内容服务,多样化的内容
展现形式,为读者提供高品质阅读内容,满足大众多样化的知识与文化需求。该
公司出版的图书涵盖商业财经、人物传记、社科文化、时尚生活、文学、亲子等
领域。

    (13)中信旅游成立于1987年,是中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旅游主要经
营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资源开发等业务,在出、入境市场成绩突出,在旅游
金融和旅游投资方面较有突破。该公司是全国“百强旅行社”和“5A级旅行社”,是
首批北京市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14)中信乐益通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为中
信集团旗下各分子公司提供客户忠诚度管理服务、通用积分及汇兑、积分托管等
服务。

                                    12
    (15)中信网络是一家设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应用软
件开发、系统集成、IT服务和IT咨询服务。

    (16)北京鸿联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
多项全国范围电信增值业务许可以及特服号码资源,主要从事增值电信业务运
营。其主营业务包括提供系统、设备、场地、人员在内的呼叫中心专案外包服务、
运营顾问服务、培训服务、数据信息服务、行销咨询服务及互动行销服务。

    (17)广东鸿联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电话
信息服务;电子信箱业务;通信技术开发、通信产品销售;计算器信息网络国际
联网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生产电视互
动点播器(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
机动车辆保险、健康保险、长期寿险的兼业代理(凭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经营);
劳务派遣;呼叫中心业务(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

    (18)中信国安是中信集团全资子公司,国安公司经营行业涉及信息产业相
关业务(包括有线电视网络投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卫星通信、网络系统集成、
软件开发、广告业务)、旅游房地产、高新技术及资源开发等领域,是具备可持
续发展能力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是中信集团在国内最大的实业子公司之一。

    BBVA集团及其联系人

    BBVA是根据西班牙王国法律成立的全球金融集团。BBVA向个人客户、商
业客户、机构客户、投资及私人银行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和相关金融服务,包括
但限于零售银行、公司银行业务、国际贸易融资、全球市场业务、消费信贷、
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养金和保险等。




    (二)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符合上市规则的情况




                                   13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   一、二项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人/关连人士


                        持有本行9.90%股份的股东及其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
   BBVA集团及其联系人
                              附属公司和联系人                 四项规定的关联人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 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1.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4年3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
务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与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该协议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

    鉴于现有的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
信集团签署了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中信银行与中
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本行为证券公司与本行共有的证
券投资客户建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明细的分类账,通过银证转账(客户通过银行
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转账)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向划转,并为证券公司
提供与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结算主体的交收资金划付等服务,对客户交易结算资
金进行监管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与分类账进行账务核对,以监控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安全。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与其各自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服务的提供方支付关于本行提供
的第三方存管服务的服务费(如适用)。

       按协议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付、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和其他


                                      14
结算有关的事项。

         按协议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
的条款。

    本行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通常标准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
管理账户汇总余额积数乘以年费率0.5‰至2.7‰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服
务费率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并定期进行重订价。

    2.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4年3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
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与财务资产和/或资金有
关的资产托管服务和第三方监管服务。该协议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
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
集团签署了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
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与财务资产保管和/或任何其他资产托管服务和第三
方监管服务。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与财务资产和/或基金有关的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含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管理资产、信托公司
管理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QDII、QFII、社保基金、福利计划、第三方交易资金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
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同意与本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接受方支
付服务费。



                                   15
       提供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和第三方监管服务为不优于适用于
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托管费之定价将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的市场价格。目
前本行收取的托管服务费的标准虽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与市场同业竞争对
手的收费水平基本持平;2)托管资产和/或资金的种类。本行根据托管资产和/
或资金的种类不同,订立差异化的托管协议,并于协议中规定具体的托管费用;
3)综合考虑因素及定期调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战略、客户要求、成本
结构、服务内容等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托管费用,并于每年根据行业风险水平、以
及同业竞争对手的市场价格浮动情况对目前的收费水平进行定期复核与调整。

    3.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43月27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财务咨询及资
产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
人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相关的服务。该协议于201412月31日到期,
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中信银与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服务框架协

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412月8日与中信集团订新的中信银与中信集团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5年1

月1日至2017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进行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1)提供债券承销;2)提供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 3)代销金融产品等服务;
及4)资产证券化承销;5)委托贷款服务;6)投融资项目承销; 7)咨询顾问
服务; 及8) 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就服务的提供方提供的服务支付服
务费(如适用)。

       按协议提供的服务基于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独第三方的条款。

                                  16
    本行与中信集团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
务定价将根据本所提供服务种类的同,在双方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
务的范围、服务费率及支付方式。具体而言,服务费可根据提供服务的规模、费
率及服务期限进行计算,并按照不低于任何独立第三方的原则确定。

    4.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框架协议

    本行与中信集团于20143月27日签订了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
协议。根据此协议,本行和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
般市场惯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资金交。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至2014年12
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
期。

    鉴于现有的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规管持续进的资金交,本行

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于2014年12月8日签订了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
易框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和中信集团及其系人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

用的一般市场惯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资金交。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及
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及债券代理结算、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等。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
或独的交对手方一般适用的费率。具体而言,对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
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等业务,双方将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双方
交易采用的价格;对于债券代理结算业务,双方将根据行业通行的规定确定费率;
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双方将根据所交易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可取得的市场公
开报价及本行对于各项风险的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5.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17
    为强化本行对相同类型关联交易的管理,本行于20143月27日与中信集团
签署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包含技术服务与后勤服
务。根据该协议,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在本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

技术服务及后勤服务,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
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于201412月8日与中信集团

签署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

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
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开展的服务包括但限于以下类别:医疗保
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
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及物业租赁等。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应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根据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协议条款对本行而言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客
户取得或提供的条款。

    本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
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双方将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适用的市场价格及
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6.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4年3月27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
协议,就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之间的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转让交易的条款
和条件进行了规定。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
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


                                  18
发展需要,本行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
产转让框架协议,就本行与中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之间相互转让信贷和其他相
关资产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规定。新签署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
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
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购买或出售信贷及其他相
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方式或通过保理或
其他形式出让对公及零售信贷资产、出让同业资产债权)中的权益。

       本行根据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让框架协议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进行的资产转让交易为不优于适用于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协议应明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承担为资产转让保密的义务。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格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普通类型资产转让:根据监管要求,信贷资产转让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除了考虑市场供求
外,重点考虑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的义务等因素。该义务因素主要指转让
方或受让方对转让资产提供的后续资产管理服务,服务费率区间通常在贷款本金
的0~2%之间;

       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不含关联方向本行转让
资产的情况。本行向关联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采取平价
转让,不存在折价溢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方面,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
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采用单一
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来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
采用数量招标方式来确定。具体条款(如价格、数额、总价以及价款支付等)将
于单笔交易签署具体协议时确定;

       目前没有转让价格的国家法定价格,若未来有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国

                                  19
家规定的价格进行定价。

    7.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

    本行于20143月27日与中信集团订了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财与投资服
务框架协议,包括保本财服务、非保本财服务和代理服务以及自有资金投资
金融产品。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
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满足
投资需要,本行于201412月8日与中信集团重新订中信银与中信集团

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包括(1)非保本理财和代理服务,(2)保本理财,以及(3)
自有资金投资。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12月31日到期,

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财与投资服务,包括保本财服
务、非保本财服务和代理服务以及自有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而中信集团联系人
向本行提供理财中介服务,如信托服务和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必须支付相关费用,也将促使其联系人向本行支付关于本行提
供的理财及投资服务的费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联系人支付理财中介服务费
用。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提供的理财服务和中信集团联系人向本提
供的理财中介服务基于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本行在开展理财投资和投资于中信集团及╱或
其联系人,或中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发行的金融产品时,将获得收益及支付费
用,主要包含二个部分:(1)本行需要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参与提供理财
产品结构设计、理财业务相关咨询及日常管理服务,为此本行向其支付与其服务
内容及承担的管理责任相匹配的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及(2)自有资金投
资于中信集团及╱或其联系人发行的金融产品时,本行认购关联资产管理机构的
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等,

                                  20
获取了相应的投资收益。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理财产品募集
资金投向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为融资人的理财资产;及(2)本行自有资金投资于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的金融产品。

    本行理财产品定价机制如下: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

    本行每周从普益财富、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
网等管道,获得当时理财产品通行市场价格,,并结合理财产品提供的理财服务
需求及提供理财服务所投入的成本,计算出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理财产品价格,
提交给本行定价小组,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
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务条款
确定,即该等交易条款不优于适用于本行所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给予本
行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银行收益及费用

    关于银行支付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本行根据目前市场上提供所需服务
且有历史合作经验的机构进行业务洽谈后,考虑过往交易合作方的操作时效性、
报告详尽程度、操作环节控制、售后服务、协议的尽责情况等服务水平,择优选
择开展合作并确定价格。合作机构一般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
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本行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询价机构数量不确定,但至少获
取两个以上服务供货商的价格,双方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认服务费
用,并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所提供服务对应的服务价格;

    关于银行获取的投资收益,本行从万德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
国理财信息网等管道获得市场同类产品报价,同时参考产品期限、过往管理业绩、
交易对手方资信水平等因素,选择投资产品。

    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
类及服务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务条款确定,即该等交易条款不优于适用于本
行所给予独立第三方或独立第三方给予本行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


                                  21
时调整。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投资时点余额

    定价机制不适用于投资时点余额。

    (二) 与BBVA之间的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

    1. 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本行与BBVA于20143月27日签订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框架协议。
根据此协议,本和BBVA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银同业惯及按
一般商务条款进资金业务。该协议有效期一年,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
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现有的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与BBVA及

其系人于201412月8日签订了新的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及资产转让框

架协议。根据此协议,本和BBVA及其联系人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

般银同业惯及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资金业务及资产转让业务。该协议有效期

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中信银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及债券代结算、
融衍生产品交等。

    中信银行与BBVA资金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资金交将采用通的市场价
格或与独第三方交中一般适用的费。具体而言,对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
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等业务,双方将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
双方交易采用的价格;对于债券代理结算业务,双方将根据行业通行的规定确定
费率;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双方将将根据所交易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可取得
的市场公开报价及本行对于各项风险的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2. 中信银行与BBVA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22
    本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于2014年12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中信银行与
BBVA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就本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之间的信贷和其他相关资
产转让交易的条款和条件进行了规定。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
下可以续期。

    中信银行与BBVA及其联系人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BBVA及其联系人通过保理形式(包括进口双保理及
出口双保理)出让相关资产中的权益。

    中信银行与BBVA资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的定价基于通行的市
场价格,根据交易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集团系国际化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中信集团及其联
系人遍布各大城市,实业公司涉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
信息产业、房地产等多个行业和领域。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实力较强、经营状况
较好,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同时,中信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
金、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金融业务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旗下中
信信托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单位,截至2013年12月末,信托资产规模接近人民
币7300亿元,已连续多年稳居全国排名第一。中信证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单位,连续5年获得目前中国证券行业最高级别A类AA级。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
均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其金融产品安全性高且在行业内有较
强的竞争力。

    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资金交易和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咨询、融资服务、财服务、资产托管、资金存管、资产转让等金融服务的需求
断增加。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合作,有利于有效提高本行综合收益,在
一定程度上降低本行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中信集团综合金融平台协同效应,为本
所有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



                                  23
    鉴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拥有提供物业租赁服务、技术服务和后勤服务的专
长,董事会认为与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合作可以优化资源分配,提升本行的信息
及技术系统,完善本后勤系统对业务发展的支持,进一步有效控制本的经营
成本,并最终提高本的盈能。

    BBVA及其联系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包括资本市场交易、投资咨询、融资
服务和理财服务、保理服务、资金交、资产转让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断
增加。通过与BBVA及其联系人合作,本行可以分享BBVA集团综合金融平台的
益处,并为本所有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
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   备查文件

    (一) 本行第三届董事会于2014年12月8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 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三) 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的相关非授信类交易的若干框架协议

    (四) 本行与BBVA签署的相关非授信类交易的若干框架协议



    六、   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含义:


「临时股东大会」      本行2015年1月28日上午九点半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联系人」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24
「本行」、「我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其H股和A股分别于香港联交所(股份代码:0998)及上海
                   证券交所(股份代码:601998)挂牌上市,除文义另有
                   所指外,亦包括其所有附属公司


「BBVA」           西班牙对外银(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
                   一家于西班牙王国注册成的公司


「北京鸿联」       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BBVA集团」       BBVA及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


「董事会」         本董事会


「中信资产管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有限」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信诚」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基金」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集团」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信国安」       中信国安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控股」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股份」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乐益通」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网络」       中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25
「中信出版」       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人寿」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旅游」       中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人士」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董事」           本行董事会成员


「广东鸿联」       广东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H股」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普通股,于香港联交
                   所上市并以港币交易


「独立董事」       本行除中信集团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国」或「中国」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26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则」


「股份」         本股本中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普通股股份


「股东」         本普通股的持有者


「附属公司」     具香港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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