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500196 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行”) 于 2011 年 7 月通过公开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的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 业务,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的要求 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行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的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是贵行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 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行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情况相关的鉴 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 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 的其他程序。 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500196 号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行前次募集 资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情况。 四、使用目的 本鉴证报告仅限于贵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金乃雯 中国 北京 王立鹏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于 2011 年 6 月 20 日以证监许可 [2011] 963 号文批准,截至 2011 年 7 月 7 日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 共以 每股 3.33 元的价格向 A 股股东每 10 股配售 2 股,发售 5,273,622,484 股 A 股,收 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 17,561,162,871.72 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 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487,814,502.22 元。此款项已于 2011 年 7 月 7 日汇入本行在中信银行开立的账号为 7110310183900009110 银行账户 中。该等资金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7 月 7 日出具验资报告 (文号: KPMG-A(2011) CR No. 0013) 予以验证。 经证监会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以证监许可[2011] 952 号文批准,截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止,本行共以每股 4.01 港元的价格向 H 股股东每 10 股配售 2 股,发售 2,480,360,496 股 H 股,收到股东认缴款共计折合人民币 8,225,215,602.04 元,扣 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折合人民币 8,178,921,288.47 元。此款项已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汇入本行在中信银行国际有限 公司开立的账号为 694-1-563834-00 银行账户中。该等资金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出具验资报告 (文号: KPMG-A(2011) CR No. 0017) 予 以验证。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行前次发行 A 股及 H 股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经全部用于充实本行资 本金,并与本行其他资金一并投入运营,与发行 A 股及 H 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第1页 前次募集资金 (A 股及 H 股)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A 股及 H 股募集资金总额: 25,666,735,790.69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5,666,735,790.69 各年度/期间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1 年: 25,666,735,790.69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2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3 年: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序号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与募集后承诺 完工程度 项目 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的差额 1 充实资本金 充实资本金 25,666,735,790.69 25,666,735,790.69 25,666,735,790.69 25,666,735,790.69 25,666,735,790.69 25,666,735,790.69 - 100% 第2页 三、 结论 本报告已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 的要求编制。本行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行 2011 年至今已经公布的相关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 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由于银行业务的特殊性,本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即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其实现 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充实了本行资本,提高了本行的资本充足 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