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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5-03-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和 2 月颁布及修订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
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等 5 项会计准则,该 5 项会计准则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作为发行同时 A 股
和 H 股的上市公司,在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时,除下述会计政策
变更外,2014 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制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

    本集团已于 2014 年度执行了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
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修订)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
行新准则或新规定对 2014 年及 2013 年度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作为本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对本行会计政
策变更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〇 一五年三月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
独立意见函之签字页)




   李哲平              吴小庆               王联章




   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