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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03-2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发行优先股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及优先股等)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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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运用的,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本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占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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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应经本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使用募集资
金或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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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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