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职的公告2015-05-27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5-19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职的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于近日接到本行工会《关
于选举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决议》,已选举温淑萍女士、程普升先
生、马海清先生担任本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
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如下:

    温淑萍女士于2007年11月加盟中信银行南昌分行,2013年6月至今,任南昌
分行工会主席(副行长级);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南昌分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级)、工会主席、纪委书记;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任南昌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级)、工会主席、纪委书记;2009年4月至2009年7月,任南昌分行党
委委员(行长助理级)、工会主席;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任工会主席(行长
助理级);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任南昌分行机关党委书记。2003年1月至2007
年10月,温女士在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工作,为副处级干部。1997年3月至
2002年12月,温女士在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工作,1998年5月至2002
年12月,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兼组织部副部长;1997年3月至1998年4月,任人事
处干部。1991年5月至1997年2月,温女士在农业银行江西南昌市郊区支行人事科
工作,先后任干事、副科长。1987年10月至1991年4月,温女士在农业银行江西
丰城支行工作,1990年1月至1991年4月,任人事股干事;1987年10月至1989年12
月任南头巷储蓄所记帐员。1985年3月至1987年9月,温女士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
县粮食局工会工作,任团委书记、工会干事。1983年6月至1985年2月,温女士在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粮油加工厂工作,任统计员。1980年6月至1983年5月,温女

                                   1
士在上高县粮食系统镇渡粮管所,从事出纳、购销、保管工作。1978年12月至1980
年5月,经上高县批转为“三结合干部”(属于下放知青),任上高县镇渡公社
团委副书记、妇联副主任。1975年7月至1978年11月,温女士下放在上高县镇渡
公社井头村,抽选为县、社路线教育工作队员。温女士获得政教专业本科学历。

    程普升先生于2015年5月起在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后担任中信银行审计
部总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信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总经理,2011年3
月至2013年10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8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2005年6月至2008年8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4年3月
至2005年6月担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预算管理部副总经理,1995年7月至2004
年3月任中信银行计划财务管理部职员、副科长、科长、副总经理,1992年8月至
1995年7月陕西财经学院研究生部研究生,1991年7月至1992年8月为中国人民银
行山西省万荣支行职员。

    马海清先生从2015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2013年7月至
2015年2月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营业结算部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任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会计部总经理,2009年9月2012年5月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马先生从1994年起一直在中信银行工作,历任中信银行租
赁部和信贷部职员,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职员,副处长、总经理助理,总行营
业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务。马先生本科毕业于中央
财政金融学院,获会计学学士学位,此后获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本行监事会对新任的职工监事程普升先生、马海清先生表示欢迎,对不再担
任职工监事的李刚先生、邓跃文先生在任期间为本行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