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6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5-4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10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中信银行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484,521,33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28,955,964,24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6,528,557,08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5.84216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1.88847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H 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3.953687
(四) 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行”)执
行董事、行长李庆萍女士主持,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3 人,董事长常振明先生、董事朱小黄先生、董事
孙德顺先生、董事张小卫先生、董事李哲平先生、董事袁明先生因另有安排
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5 人,监事会主席欧阳谦先生、监事温淑萍女士因
另有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执行董事、行长李庆萍女士,纪委书记乔维先生,董事会秘书王康先生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8,955,963,048 99.999996 1,200 0.000004 0 0.000000
H股 6,519,600,404 99.862808 8,956,685 0.13719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 35,475,563,452 99.974756 8,957,885 0.025244 0 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舒扬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8,955,962,548 99.999994 1,700 0.000006 0 0.000000
H股 6,459,514,892 98.942459 69,031,197 1.057373 11,000 0.000168
普通股合计: 35,415,477,440 99.805425 69,032,897 0.194544 11,000 0.000031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2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怡敏律师、李长辉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怡敏律师及李长辉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