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关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6-03-02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16-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 年 3 月 17 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998 中信银行 2016/2/16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烟草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4.39%股份的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单独
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拟提名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
计司)司长万里明先生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按照公司治理
程序提请我行 3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此项议案。
此项议案属于普通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不需要累计投票。此项议案内容、股
东提名函、董事候选人声明和万里明先生的简历信息详见本公告附件内容。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6 年 3 月 17 日 9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B1 层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
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全体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选举陈丽华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何操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黄芳女士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4 关于股东提名选举万里明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 √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 1、2、3 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完成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16 年 1 月 27 日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议案 4 相关
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2 日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上议
案 具 体 请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和 本 公 司 网 站
(bank.ecitic.com)。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6、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请见
附件一。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 日
报备文件
(一)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的函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人声明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关于股东提名选举万里明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附件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股东提名选举万里明先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本行”)3%以上股
份的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2 月 29 日向本行董事会来函,向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
交临时提案,提名万里明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时止。
万里明先生已就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名发表了候选人书面声明。中国烟草
总公司的提名人声明,万里明先生的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简历见附件。
根据本行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政策,万里明
先生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期间,不从本行领取任何董事津贴。
本议案通过后,万里明先生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担任本行董
事的任职资格后就任。
附件 1: 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
时提案的函
附件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 4:万里明先生简历
附件 1:
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3%以
上股份的股东,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作为提名人提名万里明先生为
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有关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万里明
先生的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简历请见附件(本议案附件 2、3、4)。
按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将上述提案提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人:中国烟草总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烟草总公司现就提名万里明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四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烟草总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关要求,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如下:
本人同意接受提名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并就相关事项声明及承诺
如下:
一、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董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完整;
二、本人当选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声明人:万里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4:
万里明先生简历
万里明先生,1966 年 5 月出生,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审计
司)司长。
万里明先生于 2011 年 11 月起至今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
(审计司)司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管理
与监督司(审计司)副司长。2007 年 2 月至 2009 年 12 月,担任云南省烟草专
卖局(公司)总会计师。1996 年 8 月至 2007 年 2 月,历任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
司)财务处副处长、处长,财务管理及审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管理处处
长。1996 年 5 月至 1996 年 8 月期间,曾任云南省烟草旅游公司干部。1988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期间,担任云南财贸学院讲师、教研室副主任。万里明先生从
事经济工作 28 年,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从业经验。
万里明先生于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基本建设经济管理专
业,获学士学位。
附件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选举陈丽华女士担任中
1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何操先生担任中信
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黄芳女士担任中信
3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股东提名选举万里明先
生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4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
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