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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16-03-24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18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中信银
行持续关联交易2016-2017年度上限的议案》所涉及的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需
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信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将对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事项
回避表决。

     本次审议事项是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
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审议程序
    本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中信银行持
续关联交易 2016-2017 年度上限的议案》,同意本行调整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 2016-2017 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并签署新的框架协议。其中,授信业务类关
联交易上限额度从 420 亿元人民币调整为均不超过本行上一季度已披露资本净
额的 14%,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分别从 16 亿元人民币、19 亿元人民币
调增为 27 亿元人民币、30 亿元人民币。关联董事常振明、朱小黄、李庆萍、孙
德顺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5 年度,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2015年预计年度上限              2015年实际发生额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
                                             (百万元人民币)               (百万元人民币)

                                                                         授信额度           37,398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42,000
                                                                       实际交易余额         20,439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收支                          1,600                           901


    (三)本次调整的持续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2016-2017 年度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调整的持续关联交易预计
金额如下:
    1. 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
                                               经批准的年度上限             拟调整的年度上限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                (百万元人民币)             (百万元人民币)

                                              2016            2017        2016              2017

                                                                       不超过本行       不超过本行
                               (1)(2)                              上一季度已       上一季度已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42,000           42,000
                                                                       披露资本净       披露资本净
                                                                       额的 14%         额的 14%
   注:(1)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质押的银行存单
             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授信。



    本次授信业务关联交易上限额度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行关联贷款不良率为零,授信质量保持优良,优于全行授信平均水
平,因此本行拟与中信集团下属优质龙头企业加强合作;(2)随着本行与中信集
团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双方合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授信业务需求量不断增加;
(3)根据银监会要求,本行对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
资本净额的 15%,秉承审慎原则,本行授信业务关联交易额度以资本净额的 14%
作为上限,以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
    2.综合服务持续关联交易
                                               经批准的年度上限             拟调整的年度上限

    业务类别           计算口径                (百万元人民币)             (百万元人民币)

                                             2016             2017        2016              2017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收支             1,600            1,900       2,700             3,000


    本次综合服务关联交易上限额度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随着本行战略
转型的不断深化、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创新,本行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能

                                                       2
力持续提升,品牌推广力度不断加强,外包服务需求快速增长;(2)随着本行加
大信息技术与基础建设项目的投入,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技术领域将
展开更多合作;(3)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积分兑换用途广泛,客户体
验较好,兑换量持续攀升,交易金额迅速增长,预计未来两年交易量将持续增加;
(4)本行信用卡业务和零售业务客户数量进一步增加,呼叫业务不断扩大,带
来了相关费用的增长。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符合上市规则的情况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同受实际
   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一、二项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联人/关连人士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信集团是一家涉及金融、资源能源、制造、工程承包、房地产及基础设施
等多个领域的国有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为常振明,公司地址位
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中信集团于 2011 年整体改制为国有独
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并发起设立了中信股份,2014 年 8 月中
信集团将中信股份 100%股权注入香港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实现了境外整体上市。
截至 2014 年末,中信集团总资产达 47,329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2,676 亿元人民
币,实现营业收入 3,409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 291 亿元人民币。中信集团 2009
年以来连续七年入选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企业排行榜,2015 年排名
第 186 位。中信集团主营业务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
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业,能源交通、医药生物、航空等制造业,以及教育
出版、文化传媒等众多行业。中信集团是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其下属企业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公司:
    1.中信股份成立于香港,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号:267),业务遍及全
球,覆盖金融业、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业等领域。
    2.中信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之一,于
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
自营买卖、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3
    3.中信信托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
理、财务顾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4.信诚基金是由中信信托、英国保诚集团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指数分级基金、QDII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
    5.中信乐益通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为中信集
团旗下各子公司提供客户忠诚度管理、通用积分及汇兑、积分托管等服务。
    6.中信网络是一家设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应用软件开
发、系统集成、IT 服务和 IT 咨询服务。
    7.鸿联九五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多
项全国范围电信增值业务许可以及特服号码资源,主营业务包括提供系统、设备、
场地、人员在内的呼叫中心外包服务、运营顾问服务、培训服务、数据信息服务、
行销咨询服务及互动行销服务。
    8.中信建设是中信集团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全资一级子公司,在 ENR 全球最
大国际工程承包商排名中连续多年跻身前 50 强,主营业务包括 EPC 工程总承包、
PPP、BOT 融资建设、项目管理等,为业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融资、
工程建设及运营服务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授信业务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于 2014  12 月 23 日与中信集团签订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有效期
自 2015 年 1 月 28 日至 2017  12 月 31 日,经协议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
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鉴于现有《授信业务框架协议》项下的
年度上限将进行调整,因此本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授
信业务框架协议》,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生
效,新协议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协议双方同意并在符合上交所上市规
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主要条款如下:
    1.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
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
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4
    2.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3.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4. 根据协议开展的业务相关条款对本行而言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客户
取得或提供的条款。
    本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联授信业务质
量良好,相关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
件,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授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
其他授信业务。
    (二)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综合服务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于 2014  12 月 8 日与中信集团订立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12 月 31 日,经协议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
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鉴于现有《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年
度上限将进行调整,因此本行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综合
服务框架协议》,新协议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协议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
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主要条款如下:
    1.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服务包括但限于以下类别:医疗
保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
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及物业租赁等。
    2.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3. 服务的接受方应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4. 根据协议提供服务的相关条款对本行而言不优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客户
取得或提供的条款。
    本行与中信集团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服务将通过公平对等谈判,采用通
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适用的费率。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
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
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
效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董

                                    5
事会认为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合作可以优化资源分配,有效控制本营运成
本,提升本行对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及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
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李哲平、吴小庆、王联章、袁明对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框架协议并申请调整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事项已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上限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
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
于适用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
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一)本行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
    (三)本行与中信集团签署的相关交易框架协议。
    七、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含义:

股东大会               本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本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包括其所有子公司

关联方                 具有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                 本董事会

董事                   本行董事会成员



                                        6
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

股东                   本普通股的持有者

子公司                 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中信集团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信股份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诚基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设               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乐益通             中信乐益通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网络               中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鸿联九五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业务框架协议》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框

                       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框

                       架协议》

股份                   本股本中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普通股股份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4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