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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6-08-26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48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8月15日以书面形式
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25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
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
会董事9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3名,常振明董事、朱小黄董事、万里明董事因事
分别委托李庆萍董事长、孙德顺董事、吴小庆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由李庆
萍董事长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
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6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16年半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报告)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
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行已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条件。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本行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债并上市。本次可转债发行表决审
议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1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二)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七)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二)赎回条款


                                 2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三)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八)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九)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逐条审议通过上述发行方案。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
大会逐条审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
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发行预案,预案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3
    四、审议通过《关于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
第二章第一节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本行已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定
条件,具体内容见附件1。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
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4
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本行相关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事项见附件2。

    九、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香港分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私募股份认购契约>及<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与台湾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私募股份认购
契约终止协议书》,同意本行下属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与台湾中国
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中信银
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终止协议书》。

    本议案涉及的终止相关交易的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市场风险压力测试管理办法和压力测试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指南》的要求,并参照同业实
践,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见附件3。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授信额度的
议案》


                                     5
     李庆萍、常振明、朱小黄、孙德顺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5票。

     表决结果: 赞成5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随着本行业务协同工作的深入推进,各业务条线、分行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
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业务需求不断增加,为在合规的
基础上推动业务发展,本次提请董事会审议关联授信额度合计43.55亿元人民币。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给予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43.5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本议案通过后,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授信额度增至折合人民币
514.8亿元人民币,仍控制在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上限之内。

     本次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下属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4。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对于该项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函见附件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2016-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
限的议案》

     万里明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
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结合双方业务合作特点与发展前景,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烟草1授信类关
联交易2016、2017年度额度上限每年均为人民币158亿元。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对于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具体意见和本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议案》


1
包括目前构成本行关联方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以及届时依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被本行认定为
关联方的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下属企业。
                                              6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 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6日




                                  7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定条件的报告

    根据本行的年度审计报告,各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财务及管理内控水
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
使用计划,本行已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行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并将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保护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

    二、本行的财务指标、治理水平满足《证券法》第十六之规定如下:

    (一) 本行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本行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本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核准的用途,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

    三、本行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行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
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本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本行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

                                   8
行职务,不存在违反本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本行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四、本行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
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
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五)本行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
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
项;

    (七)本行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曾公开发行证券。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五、本行的财务状况良好,满足下列条件: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9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
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本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
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
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六、本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
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七、本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详见《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已满足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

                                  10
本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本行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八、本行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本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本行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本行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九、本次发行为公开发行,本行还满足以下条件: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
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基于上述,本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11
附件2: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上市有关事项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发行能够顺利实施,就本行发行可转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并可转授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及其他与可转债相关的事宜: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
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可
转债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该授权期限
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本行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
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债券利率、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等,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
出现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本行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
充;

    3、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
本次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
程》修改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备案等事宜;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

                                  12
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
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
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6、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
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
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行的实
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与可转债有关的其他授权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
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
需)、《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2、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根据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
章程》修改的审批和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以上事项办理后,均应及时知会董事会全体成员。




                                   13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修订后)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类型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三重一大”事项等缺乏民主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
                                                                                                            策程序;
                                    ◆公司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
            (1)内部控制缺陷导致财                                          (1)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偏离控制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
                                    报;
            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微小                                          目标的可能性>微小可能性        罚;
                                    ◆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
            可能性(5%);                                                   (5%);                       ◆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重大缺陷                           控制在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且补偿性
            (2)潜在错报金额≥重要                                          (2)导致偏离控制目标的严重程 ◆媒体频现负面新闻且波及面广;
                                    控制尚不能够有效降低缺陷对控制目标实
            性水平(当年利润总额的                                           度和经济后果≥重要性水平(当年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
                                    现的影响;
            5%)。                                                           利润总额的5%)。               统失效,且补偿性控制尚不能够有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
                                                                                                            效降低缺陷对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
                                    的监督无效。
                                                                                                            。

                                                                                                            ◆“三重一大”事项等民主决策程
                                                                                                            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1)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偏离控制
            (1)内部控制缺陷导致财   ◆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严重违反银行内部规章并形成损
                                                                             目标的可能性>微小可能性
            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微小   的内控问题;                                                          失;
                                                                             (5%);
            可能性(5%);            ◆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控问题,且                                  ◆关键岗位人员流失较为严重;
 重要缺陷                                                                    (2)当年利润总额的2%≤导致偏
            (2)当年利润总额的2%≤   补偿性控制尚不能够有效降低缺陷对控制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并波及局部区
                                                                             离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潜在错报金额<重要性水平   目标实现的影响;                                                      域;
                                                                             <重要性水平(当年利润总额的
            (当年利润总额的5%)。    ◆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问题。                                    ◆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部分失效,
                                                                             5%)。
                                                                                                            且补偿性控制尚不能够有效降低缺
                                                                                                            陷对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




                                                                       14
附件4: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具体情况

   《关于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项下授信
交易所涉及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为杨宝林。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中
国保监会批准的人身险和财产险、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
咨询、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期货公司中间业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
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280.80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9.31亿元,净利润
12.03亿元。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
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为杨明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截至2015年末,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资产75.24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97亿元,净利润
14.14亿元。

    3、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
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
丰银行大楼9层,法定代表人为张翔燕。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至2015年末,公
司总资产7.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5亿元,净利润1.3亿元。

    4、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是中信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

                                  15
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解
放公园路41号,法定代表人为杨书平。公司经营的主要优势项目包括给水设计、
排水工程、道桥工程、环卫工程、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防洪工程、
市政规划、工程监理、工程勘察等。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12.34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7.7亿元,净利润0.81亿元。

    5、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95%)。中
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为赵欣。公司经营范
围包括葡萄酒生产、葡萄酒销售、葡萄种植、农业开发、农业种植、家畜养殖、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五金交电及机电产品、化工原料、日用百货、工艺美
术品、房屋租赁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39.24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3.03亿元,净利润0.28亿元。

    6、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晟茂建设有限公司是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下属中信国安投资
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市草金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程晓波。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外工程项目承包、对外派遣境外工程劳务人员、房屋建筑及
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设备和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
程、商品批发与零售、电子元件制造、项目投资等。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
12.82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21亿元,净利润0.61亿元。

    7、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
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法定代表人廖明,注册资本62.75
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等。截至2015
年末,公司总资产450.99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49.04亿元,净利润1.59亿元。


                                   16
    8、上海中信元钧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中信元钧环保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下属中信环境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
720J室,法定代表人为郝维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与服务、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设计、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销售环保设
备、化肥经营。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2,546万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93
万元,净利润366万元。

    9、安徽格义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

    安徽格义循环经济产业园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下属中信技术有限
公司拟投资的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邹海平。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寿
县炎刘镇丰收大道西侧创业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为邹海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清洁能源、新材料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转让及销售,生物质产品与设备研发、
生产、制造及销售,肥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生态农业的种植、销售、示范及
推广,以及纸制品的生产、销售等。因项目尚处于研发阶段,未完全投产,截至
2016年5月末,公司总资产4.81亿元,尚未实现营业收入。




                                   17
附件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提供额度为43.55亿元人民币的关联授信,
纳入2016年度中信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上限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
见:

    一、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中信银行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有利益冲突的关联董事依法回
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下属企业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
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公平合理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

                                                       2016年8月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