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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试行)2016-08-2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经 2016 年 8 月 25 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简称“上交所《业务指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 XIVA 部》(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地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六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符合上市地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无须事先
向监管机构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
由上市地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指引》、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及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三)消息落入安全港条文,即指:

     1. 采取合理措施严格保密的消息;

     2. 该消息得以保密;及

     3. 该消息属于以下任何情况:

    (1)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

    (2)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3)该消息关乎中央银行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或

    (4)香港证监会豁免披露的消息。

    第九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地《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严重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或作出某项披露
是被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禁止,本行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联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
者利益的,本行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己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得以保密并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本行未公开信息管理工作的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
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相
关职能部门人员在获悉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秘书
或本行董监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监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
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则无须事
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六条   本行董监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
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本行董监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
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本行自行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
请披露豁免,在取得香港监管机构的豁免批准后,本行方可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第十八条   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被监管
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本
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董监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文件。

    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行应当
及时采取适当且合法的步骤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
定办理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若运用了安全港条文,本行应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维持保密。若该消
息已不再保密,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
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地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