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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10-2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6 年 10 月 27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
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行设立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
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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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企
业文化建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公司治理和经
营发展战略中;
    (二)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审议并通过相关专题报告,
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
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四)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相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定要求的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委员会可对本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
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
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
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
释或说明。
    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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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改进建议。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的资
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
关规定及要求。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提名,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会
委员内选举,提交董事会审议。主席的罢免,由董事长提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事
项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委员应充分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
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
展情况,确保履职能力。
    委员可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为履行职责,委员
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获得所需的报
告、文件、资料。
    第九条   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包括主持委员会
会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签
发会议决议等。
    主席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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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确保委员
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
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后,可连选连任。
    若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确保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
委员的任职至其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时止。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
作及合规履职提供专业支持保障。
    第十二条   工作支持小组负责拟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
划,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协助委员会落
实年度工作计划及委员会交办事项;拟订委员会年度履职报
告,提交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备案;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工作。工作支持小组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备
案。
    第十三条   工作支持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总行董监事会
办公室、零售银行部、个人信贷部、信用卡中心、资产管理
业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电子银行部。成员单位发生变动,
须经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委员会主席、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
会备案。
    工作支持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部门领导、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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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及业务骨干为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成员单位
应及时告知董监事会办公室,并报委员会备案。
    总行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
组的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工作支持小组由董监事会办公室、零售银行
部牵头。其中,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支持小组与委员会
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委员会会议
并跟踪落实委员会交办事项等。零售银行部负责会同董监事
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委员会履职需
要,为委员会运作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小组工作
流程等具体事宜,报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委员会会
议、调研、管理层日常信息报送等。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会议
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本行章程等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半数
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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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发出,
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
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
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会议议程、
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
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列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除非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另有
规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委
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
会议时,如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只要现场与会
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
出席会议。现场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现场会议可采用举
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如委员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其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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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达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尽快签署并反馈书面表决
文件。现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如会后
书面签字与现场口头表决不一致,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如
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反馈表决结果,会后尽快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书面传签表决时,会议通知、
议案材料应及时送达每一位委员。委员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
时限内反馈对议案的意见,本行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反馈。
    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签署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或弃权),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限
内表达意见,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反对和赞成票相等,
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办公
室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书面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7 个
工作日内,提交出席会议的各委员审阅。会议记录定稿后,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秘
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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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休会期间,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
提请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
长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可结合履职需要开展调研。工作支
持小组应根据需要为调研提供专业支持。调研结束后,撰写
调研报告,报委员会主席和董事长审阅,并向董事会备案。
    委员会开展调研时,应遵照本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
讲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可定期与管理层及部门交流本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定期听取专题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
和建议。
    管理层应大力支持委员会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牵
头对全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确保
及时向委员会提供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准
确、完整。
    第三十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
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
机构,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
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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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本行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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