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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2017-0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
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促进
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
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
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
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
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人数为 9 至 15 名,董事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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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
士。本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
董事,即独立董事)构成。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其他专门委员会或
调整现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其
具体职责见本章第四节。本行应当为各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以及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本行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方案及其他重大事
项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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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案;
    (九)制订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或其他
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十)决定本行发行非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的全部相
关事宜;
    (十一)制订回购本行普通股股票方案;
    (十二)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十三)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四)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总行副行长、行长
助理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
    (十五)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框架;
    (十六)负责本行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七)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年
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体系;
    (十八)审定本行的规范准则,该规范准则应对本行各
层级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要求
各层级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具体的问责
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十九)决定国内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构以及海
外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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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审定本行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
    (二十一)审定本行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人员
定期向其报告本行的经营事项;
    (二十二)提请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
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
报告;
    (二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二十五)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听取本行行长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监督其履职情况,并确保其有效履
行管理职责;
    (二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十七)遵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表监管要
求,承担本行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
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和监督并表管理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
和落实,并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二十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
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
息等;
    (二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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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制定本行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二)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三)制定资本规划,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四)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五)建立和完善本行人事薪酬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负责本行信息披露,并对本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八)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九)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
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
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运用本行资产进
行投资或对本行资产进行购置或处置事项的权限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决
议程序和授权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重大投资及重大资产购置与
处置,由行长按照年度预算核准的项目和额度执行。遇有超
出预算核准以及预算中虽有额度的规定,但内容未经细化的
项目,按以下授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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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数额 2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的,由行
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数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上,5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的,董事会授权审计与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数额在 5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数)以上,本
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含)以内的,由董事会决议批
准。
    (四)单笔数额在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不含
本数)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本行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置、
处置的,应当累计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
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
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
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
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
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本行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
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条   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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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
行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
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
    董事有权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可
采用调阅书面材料、开展现场调研或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行
使该等权利,本行应提供相关支持协助。本行应建立健全董
事与高级管理层及本行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董事会可结合工作需要或会议安排,组织董事开展调
研。董事调研活动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组织落实。本行可
根据董事履职需要,安排董事参加汇报会、座谈会等会议。
董事结合履职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本行负责统筹研究
并予以反馈。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以满足
董事会自身建设和董事履职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构建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量化权限
标准,建立健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层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经营管理信息、重大突发事件
向董事会汇报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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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准备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董事会
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十五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具有 5 年以上的法律、经
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选拔和储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效
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
作日。
    第十七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及本行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下
述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
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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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审议并批准按外资股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必须由
独立董事批准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外资股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
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
尤其应当就下述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
    (九)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本行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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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
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
市地上市规则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
决权的;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
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
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
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的;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
的;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
内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
之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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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
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向独立董事本人发出书
面通知。独立董事有权在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意
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五日报送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在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
见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本行对独立董事支付报酬和津贴。支付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除
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罢免。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行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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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确保本行制定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及程序;
    (六)至少每年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举行一
次单独会议;
    (七)确保采取适当步骤保持与股东有效联系,以及确
保股东意见可传达到整个董事会;
    (八)提倡公开、积极讨论的文化,促进董事(特别是
非执行董事)对董事会作出有效贡献,并确保执行董事与非
执行董事之间维持建设性的关系;
    (九)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的以及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行的经营管理目标、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信息技术发展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对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等)
以及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重大机构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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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五)对重大合作、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方案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评估各类业务的协调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八)对本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
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
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管
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至少由 3 名
董事组成,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
在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且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
任。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和实务、财
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
    (二)审查本行的财务监控、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审
查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设计或执行中存在的重大不
足或缺陷,保证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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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本行的年度审计相关工作;
    (四)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工作报告应包括季报、中报、年报;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
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五)向董事会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续聘或更换
建议,并就相关审计费用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
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
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
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
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最终责任,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监督本行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
政策并予以执行;
    (六)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查本行内
部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同时,监督
审计结果的整改和落实;
    (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中长期审
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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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应考虑于该等财务信息中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
和适当考虑任何由本行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内控负责人员
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九)审查本行设定的以下安排:本行雇员可暗中就财
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
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行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
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监督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关系;
    (十)对关联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监督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
    (十一)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十二)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
董事会批准,并报告监事会;
    (十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
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
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至少由 3 名董事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流动性、市场、操作、
合规和声誉等风险的控制情况。以上所称风险,是指给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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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其他损失以及未来可能会导致本行
经济或其他损失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二)对本行风险偏好、授信政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
策、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合规风险管理
政策、声誉风险管理政策、业务运营合法合规、风险管理状
况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完
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等;
    (三)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
理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以下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重大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信用风险管理政策、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
策、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声誉风险管理政策等;
    2. 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管理办法、信用
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办法等;
    3. 其他根据监管要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管
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至少由 3 名董事组
成。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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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免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的
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可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对被提名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等方面的资质审查;并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
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
的发展战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三)审议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层成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
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确保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合约
的履行;
    (四)拟定董事会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五)检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与
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检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
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
合理适当,并符合有关合约条款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管
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至少由 3 名董事
组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7
    (一)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
标,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企
业文化建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公司治理和经
营发展战略中;
    (二)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
保护的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审议并通过相关专题报告,
向董事会提交相关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
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相关履职情况;
    (四)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相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定要求的或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的需要,
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进行授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在
委员会职权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会同本行相
关部门成立工作支持小组,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提供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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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和保障。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提名与
薪酬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
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相关监管机构关于银行运作的法规、政策
及要求,协助董事及行长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
    (二)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
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增强本行透明度;
    (四)处理本行与监管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以及媒
体的关系,协调公共关系;
    (五)确保本行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和文件;
    (六)保证本行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管股东名册;
    (七)保存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记录等重要文件;
    (八)保管董事会印章;
    (九)保管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本行有完整的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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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记录;
    (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内外上市地要
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本行行长、监事以
及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兼任。
    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
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通知监事列席。
    第三十六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 4 次,
至少每季度 1 次。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每年制定年度会议计划。原则上,除每季度召开
的定期会议外,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于每年年初、年中、年末
召开会议,听取或审议经营计划、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等重
大事项。董事会会议应为董事讨论和审议有关事项安排充足
时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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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在紧急情况下,行长提议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
案。在召开定期会议时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
五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在召开临时会议时,各有
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通知发出前合理期限内提出议案。董
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
议程,提交董事长。
    第三十九条     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应履行内部
审批程序,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四十条     董事长负责批准每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并
在适当情况下将其他董事提议的事项加入议程。董事长可将
该项责任转授指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任命的公司
秘书。
                            21
                 第二节     会议召集、通知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或
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如果副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职责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
全体监事及其他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形式和会期;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董事会会议通知
记载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的
发出、送达和确认应符合本行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日常办事
机构可会同相关部门在会议召开前与董事就会议有关事项
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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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二分之一与拟决议事项无重大
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非董事行长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
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每年亲自出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董事
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同类
别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的董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本行其他独立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三分之二,出现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担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
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
持会议的,比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会议召集人的规定确
定会议主持人。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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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议程。
    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首先
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或
做议案说明。
    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
统筹研究并反馈意见。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参会董事须发
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可采用
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董事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
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董事能听清其发言,并
进行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每一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
投一票。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通讯表
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见的
董事,视为弃权。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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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撤回。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应当将通讯
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材料送达全体董事。董事收到上述表决
事项及相关背景材料后,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四个工作
日。
    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是审议下述事项时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
当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否则决议无
效:
    (一)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四)制订发行本行具有补充资本金性质的债券或其他
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五)回购本行普通股股票方案;
    (六)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七)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九)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
    (十)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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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
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
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
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四条   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按《香港上市规
则》的定义)与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等
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等事项时应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计算在出
席会议的法定人数内。法律、行政法规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董事会会议作出批准该等拟决议事项的决议还应当
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当出席董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或
董事会因有关董事因重大利害关系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
项通过决议时,董事会应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时说明董事会对该
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对该议案
的意见。
    对于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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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须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本行章
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会议记录中应明确记载各项议案的提案方。
    本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所要求董
事会会议记录记载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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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
在会议结束后按照监管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信息
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应披露的董事会会议
所议事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还应按规定向
有关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
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后,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会同
总行相关部门关注市场反应,并采取必要的后续措施。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由行长或决议所确定的执
行人负责执行,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时,董事长、行长或有关
人员应就以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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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决议和其他有关
事项的跟踪落实机制。本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提供支
持和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
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后,自本行章程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经董事会的过半数董事通
过后,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
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
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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