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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17-08-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4.0
版,2017 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
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子公司负责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年报编制和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适用平等、违规必究,实事求是、
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分级组织、分类处理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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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
披露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三)违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威胁、恐吓调查人,干扰、阻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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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追究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提供虚假材
料、徇私舞弊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授意、指示、强令、胁迫他人违规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七)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示、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
为并向上级报告的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有证据证明被追究责任人勤勉履职的;
    (五)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本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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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上报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警告、记过、降职、撤职;
    (四)免职、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第十一条     与本行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时,本行应当在依据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同时,对责任人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的内容相抵触,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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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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