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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3-27  

						           2018—2020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我行制定了《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简称“规
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我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利益及我
行的可持续发展;在任何会计年度内,若我行就全部股本进
行利润分配,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年终时的净利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我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
等因素的基础上,我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
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
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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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我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若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利润
弥补亏损。我行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我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我
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我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
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我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
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
股股东股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我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可以按照我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
有的相应类别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审议程序
    我行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我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拟订并经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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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上董事同意,然后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我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
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我行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我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
利润不少于我行股东净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1)法
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2)实施现
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我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我行股票价格与
我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我行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个别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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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我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我行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我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我行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时,我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我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根据我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管要求,我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我行 2014—2016 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
况
       (一)2014—2016 年我行利润分配情况
                2014—2016 年度我行分红情况
                                        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占合并报表
                  现金分红含税额        于母公司股东的      中归属于上市公
     分红年度
                    度(百万元)          净利润(百万      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之比
2016                       10,521                  41,629           25.27%
2015                       10,374                 41,158            25.21%
2014                            -                 40,692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百万元)                                  20,895
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41,160
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最近三
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50.77%
净利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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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我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支
持我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五、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我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且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我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我行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二)2018—2020 年,我行在资本充足率满足国家监管
机关要求条件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
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我行股东净利润的 10%
(含 10%)。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我行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我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我行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我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我行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我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我行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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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
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根据我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管要求,我行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我行董事会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
报将根据我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
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我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我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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