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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2017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2018-03-27  

						                 2017
    2017 年,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紧跟监
管趋势,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
制,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统计、分析与风险提示,提升关
联交易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义务,
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及本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行 2017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董事会勤勉尽职,严把关联交易审核关,有效防范
关联交易风险。
    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
组成,代表中小股东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审。2017 年,
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会议 8 次。根据监管规定,全年 4 次审阅确认了本行关联方
名单并向全行发布;审议了给予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本行与新湖中宝关
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 2017 年度上限、本行 2016 年度关联
交易专项报告、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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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授信额度上限,以及申请本行与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
烟草关联方 2018—2020 年关联交易上限等议案。
    报告期内,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以
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符合整体股东利益为原则,表决关联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积极发表独立意见。日常
工作中,各位董事定期审阅管理层提供的报备文件,了解和掌
握关联项目情况,充分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职
责,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有效实施关联方分类管理,加强关联方的动态更新,
夯实关联交易合规基础。
    2017 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结合关联企业较多、
股权关系较复杂等实际,进一步加强关联方管理主动性与前瞻
性,及时梳理、动态更新。关联法人方面,根据不同监管规则
实施分类认定、统一管理。日常业务开展中,本行依据客户关
联关系变化情况对关联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
效监控。关联自然人方面,依据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成员变动等情况,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以及向新增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审委成员等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主
动提示关联自然人信息申报,及时更新关联自然人名单。关联
方名单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向全
行发布。通过上述举措,本行切实强化了关联方信息在日常关
联交易管理中的提示和统计职能,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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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主动续订未来三年关
联交易上限,确保业务在上限内有序开展。
         2017 年,本行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上限管理,主动续订未来三年与股东关联方关联交易上
限,确保关联交易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在优化管理方面,持续
优化关联授信额度管理机制,强化关联授信额度管控,在有效
控制关联授信集中度的同时,确保额度申领、调剂与清理的合
规高效。在上限管理方面,经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完成向上交所和联交所申请与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烟草
关联方 2018—2020 年关联交易上限,涉及本行与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1授信类关联交易和第三方存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
顾问与资产管理、资金交易、资产转让、理财与投资服务、综
合服务等七大类非授信关联交易,以及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
关方2、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3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成功申
请,确保了本行在合规基础上开展关联业务,控制交易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上限的各项业务指标均未超过已申请的年
度上限,符合监管规定。
         (四)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义务,切实保障股东
的知情权,维护本行及股东整体利益。
         2017 年,本行持续强化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根据不同监管
规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义务。根据银监会监管规


1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指中信集团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
    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集团下属企业。
2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指包括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以及与
    该等主体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3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指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
    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3
则,对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及时向
银监会和本行监事会报备,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根据上交所、
联交所监管规则,对已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严格控
制在上限内开展;对未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做好管
理和监控,一旦触发披露要求,及时根据监管规定审议或披露。
报告期内,本行于境内外同步发布关联交易相关临时公告 24
项,通过两次定期报告汇总披露关联交易明细情况,切实保障
本行股东对关联交易的知情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完成关联交易系统开发上线,全面开展关联交易移
动式培训,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
    2017 年,本行以“回归监管本源”为原则,多措并举加强
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确保合规。一是完成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的开发上线,实现关联方信息征集、名单统计与发布、关联交
易数据报备、关联交易上限监控、关联方判定与信息查询等功
能的平台化处理,进一步加强了关联交易数据统计与监测,提
高了关联交易管理效率与精细化水平。二是通过开发网络课件
等形式,创新开展全行关联交易管理移动式培训,持续强化合
规意识,倡导形成人人合规、全程合规的风险管理文化。上述
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持续完善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切
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统计与分析
    2017 年,本行继续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和会计准
则等不同监管规定,分类认定和统计关联方信息。日常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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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坚持一般商业原则,交易条件公平合
理,符合本行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已申请年度交易
上限的业务均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内进行,未申请
年度交易上限的业务,达到监管规定的审议或披露标准的已履
行相应程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豁免履行相应程序。具体统计
和分析如下: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共有2,472家关联法人,2,304名关联
自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表一:关联方统计表
                                                               单位:家/名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数目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银监会口径                    1,891

              上交所口径                 2,114

              联交所口径                 1,860

              会计准则口径               2,357

     全口径                              2,472

  关联自然人:

     全口径                              2,304


    关联法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共2,472家,较2016年末减少115家。主要原因系中信集团
股权变化与投资名单更新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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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自然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的关联自然人
           共 2,304 名,较 2016 年末增加 420 名,主要原因系依据本行董
           监高、信审委成员、分行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动情况,通过征询
           和统计新增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信息所致。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对中信集团、新湖中宝和中国烟草关
           联方企业授信主要情况如下:

                         表二:与股东关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银监会监管口径      银监会监管上限     上交所监管口径     董事会/         是否在
  关联方         授信       授信    (按 3 季末资本     授信      授信    股东大会      获批/监管
                 额度       余额    净额 15%折算)      额度      余额    批准上限        上限内
  中信集团
                529.62     202.04       738.51         687.06    334.40     689.28         是
关联方企业
  新湖中宝
                102.62     42.13        738.51          27.17     22.50      158           是
关联方企业
  中国烟草
                  0          0          738.51           0          0        158           是
关联方企业
全部关联方      677.24     244.17      2,461.72        759.23     356.9       —           是


           注:1. 根据银监会监管规定,本行统计关联授信额度及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企业
                 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中国烟草现有 53.04 亿
                 元人民币关联授信额度以全额保证金存款质押,本行无风险敞口。
              2. 根据银监会监管规定,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截至 2017 年 3 季末,
                本行资本净额为 4,923.43 亿元人民币。
              3. 根据银监会、上交所监管规定,经本行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
                将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2016-2017 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由原“420 亿元
                人民币”调整为“不超过上一季度已披露资本净额的 14%”。按本行 2017
                年 3 季末资本净额 4,923.43 亿元人民币折算,上限为 689.28 亿元人民币。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对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银监会和上交
           所监管口径下的授信额度分别为 529.62 亿元人民币和 687.06

                                                  6
亿元人民币,本行对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银监会和上交所监管
口径下的授信额度分别为 102.62 亿元人民币和 27.17 亿元人民
币,本行对中国烟草关联方企业银监会和上交所监管口径下的
授信额度为 53.04 亿元人民币且以全额保证金或银行存单质
押,本行无风险敞口。上述授信额度均未超过银监会监管口径
下关联授信额度占资本净额比例上限,以及上交所监管口径下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上述对关联股东的授信业
务及有关的信用风险暴露等,均为正常贷款,业务质量优良。
就交易数量、结构及质量而言,对本行正常经营未产生重大影
响。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股东关联方不良贷款率为零。
    (三)非授信类持续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遵循已向上交所、联交所申请的与中信集
团及其相关方之间七大类业务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包括第三方
存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与资产管理、资产转让、综合
服务、资金交易和理财与投资服务等,有序开展关联交易。
    在新湖中宝、中国烟草分别成为本行关联方后,经征询全
行业务需求,因新湖中宝、中国烟草关联方企业与本行非授信
类关联交易需求预计值,未达到监管机构所规定的审议、披露
标准,故本行未申请与新湖中宝和中国烟草关联方企业之间的
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发生保本理财
交易的客户理财收益为 228.97 万元人民币;本行与中国烟草及
其相关方发生委托贷款交易收取服务费 25 万元人民币。上述
交易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披露及董事会审议标准,履行相应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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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即可。
     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金
额均未超过年度获批上限,符合监管要求(具体见下表)。对
于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同业借款等未申请上限业务,本行按
规定履行了审议披露程序。

          表三: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17 年      2017 年      是否在获
         项    目               计算依据
                                                  获批上限   实际发生额     批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            0.6         0.13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             10         4.42           是
   财务咨询顾问
                                  服务费             8          4.27           是
   及资产管理
     资产转让                    转让规模           920        478.19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             30        12.84           是

                                 交易损益            34         0.96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29         1.08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44         0.18           是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             48         7.95           是
              与代理服务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400         9.24           是
理财与
  投资                         客户理财收益          14         0.52           是
              保本理财与
  服务
                投资服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680        175.84          是

                              银行收益及费用         86         2.45           是



     2017 年,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
限总金额为 2,303.6 亿元人民币,其中资产类上限为 2,073 亿元
                                            8
人民币,费用类上限为 230.6 亿元人民币。截至报告期末,资
产类业务方面,本行与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资产类关联交易发
生额为 664.53 亿元人民币,额度使用率为 32.06%;费用类业
务方面,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33.54 亿元人民币,额度使用率为
14.54%。全年额度使用情况较为稳定。各类非授信关联交易均
未超过年度上限,符合监管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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