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201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2019-03-27
2018
2018 年,我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
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简称
“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紧跟监管趋势,高度重视关联交
易管理,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关联交易日常监控、
统计、分析与风险提示,提升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水平,认真履
行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有效运
行。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我行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行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恪尽董事职责,重视关联交易实质与公允,防控关联
交易风险。
我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组
成,代表中小股东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预审。2018 年,董事
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
10 次;审阅确认了我行关联方名单 3 次并向全行发布;审议通过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
信额度、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我行 2017 年度关
1
联交易专项报告、向关联方出售杭州分行原办公楼,以及向交易
所申请我行与股东关联方 2018—2020 年关联交易上限等议案。
报告期内,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以遵
循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及符合我行和整体股东利益
为原则;表决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积极
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中,定期审阅管理层提供的报备文件,
了解和掌握关联交易项目情况,充分履行关联交易事前审核与事
后监督职责,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二)扩大关联方管理范围,强化分类管理与动态更新,夯
实关联交易合规基础。
2018 年,我行遵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强化关联方分类管理与
动态更新,为关联交易有效识别奠定坚实基础。结合银保监会《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银行关联方的新要求,
我行进一步扩大关联方范围,强化与主要股东日常沟通机制,依
据股东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我行关联方名单。持续加强关联方管理
的主动性与前瞻性,做到全面梳理、主动提示、动态更新。关联
法人方面,根据不同监管规则实施分类认定、统一管理,并结合
日常业务开展中识别的客户关联关系变化对关联方进行动态更
新,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监控。关联自然人方面,通过向主要
股东征集信息、依据我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信审委成员
变动情况,主动提示关联自然人进行信息申报与维护,及时更新
2
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名单经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阅确认后正式生效。通过上述举措,我行切实强化了关联方信息
在日常管理中的提示和统计作用,确保关联交易得到有效识别。
(三)优化管理机制,完善未来三年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确
保关联交易在上限内合规有序开展。
2018 年,我行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并严
格执行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管理,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在优化
管理方面,加强监管沟通,实现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口径由“授信
额度”调整为“授信余额”的重大突破,关联授信管理机制得以
优化,协同空间有效拓展。在上限管理方面,结合保利集团新成
为我行主要股东及其他股东潜在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等情况,经我
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完成向交易所申请我行与主要股东及其相关
方 2018—2020 年关联交易上限,涉及我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
方1、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2、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3第三方存管、
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资金交易、资产转让、理
财与投资服务、综合服务等七大类非授信关联交易,以及我行与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成功申请,进一步
完善了我行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结构,比较全面地覆盖了我行与主
要股东及其相关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在合规基础上有效开
1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指包括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以及与该等
主体相关的且根据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我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2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指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
我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3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指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
认定为我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3
展关联业务,防范违规风险。截至报告期末,申请上限的各项交
易均未超过监管规定或批准的上限,满足合规要求。
(四)严循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保障股东知情权,维
护我行及股东整体利益。
2018 年,我行持续强化关联交易合规管理,根据不同监管规
则,严格遵循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则,
对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预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及时向银保监
会和我行监事会报备,确保程序合规。根据上交所、联交所监管
规则,对已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严格控制在上限内开
展;对未申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做好管理和监控,一旦
触发披露要求,及时根据监管规定审议或披露。报告期内,我行
于境内外同步发布关联交易相关临时公告 28 项,通过两次定期
报告汇总披露关联交易明细情况,切实保障我行股东对关联交易
的知情权,维护我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完成关联交易自查与专项审计,开展关联交易培训,
提升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水平。
2018 年,我行以“回归监管本源”为原则,多措并举强化关
联交易合规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结合监管政策变化,主动开展全行关联交易自查工作,梳理管理
漏洞及风险点,推进管理工作持续完善。完成关联交易年度专项
审计,对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体系、制度、流程、关联方及交易
4
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源头性整改。在开展
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培训基础上,结合各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编
制关联交易管理合规应知手册,强化管理督导的针对性,倡导形
成合规管理文化。在实现关联方识别、申报、统计、查询等功能
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持续推动关联交易管理系统二期开发,不
断优化系统功能,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效率与精细化水平。上述管
理举措,有利于持续完善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风险
防范。
二、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统计与分析
2018 年,我行继续按照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和会计准
则等不同监管规定,对关联方信息进行分类认定和统计分析。日
常业务开展中,我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均遵循一般商业条
款,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我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
内,我行已申请年度上限的关联交易,均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
准的上限范围内进行;未申请年度上限的关联交易,达到监管规
定的审议或披露标准的已按要求履行相应程序,未达到相应标准
的已进行相关报备。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统计分析情况,具
体如下: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我行共有4,679家关联法人,11,600名关联自
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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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关联方统计表
单位:家/人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数目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银保监会口径 4,367
上交所口径 2,706
联交所口径 2,121
会计准则口径 3,185
全口径 4,679
关联自然人:
全口径 11,600
关联法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我行确认的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共 4,679 家,较 2017 年末增加 2,207 家。主要系银保监会《商
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我行根据监管要求将主要股东
的合联营公司纳入我行关联方管理所致。
关联自然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我行确认的关联自然人共
11,600 人,较 2017 年末增加 9,296 人,主要系我行根据银保监会
要求拓宽了关联自然人认定口径,将分行信审委成员、二级分行
高级管理人员等纳入我行关联自然人管理所致。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我行对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烟草、保
利集团、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关联方授信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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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与关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银保监会监管口径 上交所监管口径 是否在
银保监会监管上限 董事会/
监管及
关联方 授信 授信 (按 2018 年三季末资 授信 授信 股东大会
获批的
额度 余额 本净额 15%折算) 额度 余额 批准上限
上限内
中信集团
886.05 216.02 829 1014.62 310.96 1500 是
关联方企业
新湖中宝
253.42 183.52 829 68.67 64 200 是
关联方企业
中国烟草
58.18 1.15 829 0 0 200 是
关联方企业
保利集团
653.60 166.05 829 30 1.64 180 是
关联方企业
关联自然人
投资或任职 10.94 7.94 — 10.30 3.10 — —
关联方企业
全部关联方 1862.19 574.68 2765 1123.59 379.70 — 是
注:1. 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我行统计关联授信额度及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企业
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 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截至 2018 年 3 季末,
我行资本净额为 5,530.58 亿元人民币。
截至报告期末,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我行及子公司对全部
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 574.68 亿元。其中,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
方授信余额为 216.02 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183.52 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1.15 亿元,对保
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166.05 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
任职类关联方授信余额为 7.94 亿元,上述授信余额均未超过银保
监会监管口径下关联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比例上限。上交所监管
口径下,我行及子公司对全部关联公司的授信余额为 379.70 亿
7
元。其中,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310.96 亿元,对新
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64 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
授信余额为零,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1.64 亿元,对
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类关联方授信余额为 3.10 亿元,上述授信
余额及相应额度均未超过上交所监管口径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批准的年度上限。我行对关联公司的授信业务整体质量优良,关
注类贷款 1 笔(金额 0.63 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就交易
数量、结构及质量而言,对我行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行遵循已向上交所、联交所申请的与中信集团
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保利
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七大类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包括第三方存
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资金交易、资产转让、
理财与投资服务、综合服务等,有序开展关联交易。截至报告期
末,我行与上述各方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年度
获批上限,符合监管要求(具体见下表)。对于我行与中信集团
及其相关方发生的同业借款、购买和出售固定资产等未申请上限
业务,我行已按监管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披露程序。
表三: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是否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在获批
上限 发生额
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8 0.12 是
8
是否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在获批
上限 发生额
上限内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14 5.83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 服务费用 45 3.57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2100 210.30 是
非保本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20 8.50 是
理财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00 5.28 是
与投
保本理财 客户理财收益 4 0.13 是
资服
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55 8.21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850 292.15 是
交易损益 15 1.09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25 0.75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45 0.38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35 20.47 是
20.47
表四: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是否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在获批
上限 发生额
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 服务费用 5 0.40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50 0 是
非保本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5 0.22 是
理财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00 0 是
与投
保本理财 客户理财收益 10 0.07 是
资服
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4 0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是
交易损益 1 0.88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1 0 是
9
表五:中信银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是否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在获批
上限 发生额
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009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 服务费用 5 0.001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50 0 是
非保本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1 0 是
理财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0 0 是
与投 保本理财 客户理财收益 1 0 是
资服 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1 0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10 0 是
交易损益 1 0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1 0.05 是
表六:中信银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是否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在获批
上限 发生额
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003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 服务费用 5 0.03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50 0 是
非保本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3 0.00003 是
理财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30 0 是
与投
保本理财 客户理财收益 3 0.003 是
资服
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4 0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是
交易损益 1 0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2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2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3 0.0002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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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我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
总金额为 3,308.8 亿元,其中资产类上限为 3,120 亿元,费用类上
限为 188.8 亿元;我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
上限总金额为 248.50 亿元,其中资产类上限为 220 亿元,费用类
上限为 28.50 亿元;我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
易上限总金额为 102.50 亿元,其中资产类上限为 90 亿元,费用
类上限为 12.50 亿元;我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
交易上限总金额为 191.50 亿元,其中资产类上限为 170 亿元,费
用类上限为 21.50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我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
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 556.79 亿元,其中资产类
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508.86 亿元,费用类关联交易发生额为 47.93
亿元;我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
额为 1.57 亿元,均为费用类关联交易;我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
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 0.06 亿元,均为费用类关联
交易;我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
额为 0.04 亿元,均为费用类关联交易。从上限使用情况看,我行
与上述主要股东及其相关方各类非授信关联交易均未超过年度
上限,符合监管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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