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1.0版,2020年)2020-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简称“上交所《业务指
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571 章)
第 XIVA 部(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地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地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1
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秘
密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
经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
部门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六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信息如符合上市地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无须事先向监管机构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
的,由本行根据本办法自行审慎判断,由上市地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指
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2
    第八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且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二)信息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
    (三)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豁免披露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上市地《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严重损害
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或作出某项披露是被相关的法律法规
所禁止,本行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条     如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联交所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的,本行须向
香港监管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行己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得以保密并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
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中关于对本行未公开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获悉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
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
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
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他派出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
事会秘书或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
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
据、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4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则无须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
请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
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属于
国家秘密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
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
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本行自行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
须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披露豁免,在取得香港监管机构的豁
免批准后,本行方可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
    第十八条   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
构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

                             5
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本行决定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特定信息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经本行董事长签
字确认的资料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本行应当及时采取适当且合法的步骤核实相关情
况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况下,相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
时报告事项进展。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或者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
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本行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6
    若运用了安全港条文,本行应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
以维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
本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