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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0-08-11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发
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会议
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
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授信额度10亿元人民币(含已占用额度4.8亿元),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
额度5.2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1日




2
附件 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具体情况如下: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海外发展有
限公司间接持有1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2号豪威科技大厦1401,
经营范围包括对外资向内地各省市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承担项目组织和
施工管理业务,按照项目公司原则通过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可准予房地
产开发与经营业务。

    截至2020年3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065.43亿元人民币,2020年1-3
月实现营业收入53.6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03亿元人民币。




                                   3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10
亿元人民币授信(含已占用额度4.8亿元),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5.2
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
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
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风险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
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
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
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
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
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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