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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持续关联交易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4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的《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
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资产转让、资金交易、理财与投
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以及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授信类关联
交易上限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
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一、持续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行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1)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
和非授信类(七项)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
内容),并与中信集团签署相关框架协议;(2)调整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2020年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金额(调整后的具体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
项的内容),并根据调整后的上限金额与中信集团签署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联董事李庆萍、曹国强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
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
信、资产转让、资金交易、理财与投资服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关联股东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1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
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黄芳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
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关联董事万里明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亦不代理黄芳董事行使表决权。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2021—2023年授信类关联
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的持续关联交易
    (1)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间2021—
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2)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
—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3)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
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4)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2023年授信
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5)本行董事会同意本行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2021—
2023年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具体预计上限金额详见本部分第(三)项的内容)。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
事会同意将《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所涉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
类关联方企业的上述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方将
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年度       2020 年 1-6 月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预计上限        实际发生额
                                                     在符合本行适
                                                     用的监管要求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1,217.04
                                                     的前提下不超
                                                     过1,500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0.8              0.10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16             2.53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55              3.10
  及资产管理服务
                                   交易损益                   15             3.49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25             3.93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45             5.87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35           15.80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2,300             4.39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支出          50             5.12
                       与代理服务
                                       银行收益及费用         75             3.05
  理财与投资服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1,100           211.44
                       保本理财与
                                       客户理财本金
                         投资服务                            160             0.12
                                           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6             0.01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
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1)受经济形势下行影响,普通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人的资金不宽裕,且委托出借态度更趋谨慎;(2)监管政策调整,融资项下
委托贷款业务于2018年停止开展,相关服务费用收入受到影响;(3)本行暂未开
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本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信用卡分期
业务转让需求弱于前期预期;(4)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
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本
行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导致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服务费
收入减少。
    资金交易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债券市场波动较大、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下
降等影响,市场总体交易量同比下降。

                                           3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1)近年来本行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开展规模比预计规模小,主要是目前本
行暂未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本行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信
用卡分期业务转让需求弱于此前预期;(2)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
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
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更加偏好零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紧跟监管和市场趋
势,本行近年来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主要是由于: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的主要原因: 1)代销产品收益下行及产品额度控制,
影响了产品的销售规模增长;(2)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预期收益型理财在逐步
压缩,同业客户现在仍普遍处于净值型理财投资的转型期和试水期,投资金额较
少;(3)受货币新规及货币市场收益下滑影响,薪金煲货币基金规模大幅萎缩,
逐步被现金管理类银行理财产品替代;(4)受市场影响,资源型保险产品供给量
和客户端收益持续下降,收入较去年下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的主要原因:(1)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
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2)自2016年开始,从合理配置资金、丰富投
资渠道、提高资产安全、增加资金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本行逐步扩大公募基
金业务投资规模,并增强与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基金投资业务领域的合作。对
于基金投资业务规模以及业务合作机构的选择,须综合考虑合作机构的风险偏
好、创新产品特点、重点业务优势等是否匹配本行自营投资业务发展的方向,以
及在监管新政策下各家基金公司的应对措施。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年度    2020 年 1-6 月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预计上限     实际发生额
                                            在符合本行适
                                            用的监管要求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87.70
                                            的前提下不超
                                            过200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0.5            0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2             0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5             0.09
  及资产管理服务

                                     4
                                   交易损益                   10             0.03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1             0.05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支出           5               0
                       与代理服务
                                       银行收益及费用          4           0.006
  理财与投资服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保本理财与
                                       客户理财本金
                         投资服务                            100               0
                                           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10               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
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
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信
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主要是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年度       2020 年 1-6 月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预计上限        实际发生额
                                                     在符合本行适
                                                     用的监管要求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的前提下不超
                                                     过200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0.5               0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2              0.003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5             0.0007
  及资产管理服务
                                交易损益                    10               0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1              0.01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支出           1                0
 理财与投资服务     与代理服务
                    保本理财与      银行收益及费用          1                0

                                           5
                     投资服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10              0
                                     客户理财本金
                                                             10              0
                                       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1               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
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
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随监管和市场趋势,近年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信
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年度       2020 年 1-6 月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预计上限        实际发生额
                                                     在符合本行适
                                                     用的监管要求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的前提下不超
                                                     过180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0.5               0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2              0.001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5              0.01
  及资产管理服务
                                   交易损益                   10               0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0               0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0               0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5             0.06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非保本理财
                                     服务费收入/支出           3           0.0002
                       与代理服务
                                       银行收益及费用          4               0
  理财与投资服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保本理财与
                                       客户理财本金
                         投资服务                             30               0
                                           时点余额
                                       客户理财收益            3               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资金交易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债券市场波动较大、金融市场交易活跃度下

                                           6
降等影响,市场总体交易量同比下降。
    资产转让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主要是
由于近年来监管机构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类型转型成效明显,
目前占比近90%为分散度高的零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更加偏好零
售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行紧跟监管和市场趋势,年来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
均为零售类,未开展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未筛选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信
贷资产,导致预计与实际差异较大。
    理财与投资服务类业务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
主要是由于资管新规要求,保本理财产品不再发售,保本理财规模逐月压降。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调整/预计金额和类别
    1、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 1-6 月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   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1,217.04            337.44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2,0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本行与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业务规模,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2)中
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数量较多。
    (2)第三方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第三方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0.10                   2         2.5      3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预计中国企业再融
资将提速、IPO 创新高及居民投资于资本市场、开展证券交易的需求将随市场发
展而增长;2)本行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提升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业
务的覆盖率,本行认为相应的业务量将保持适度增长;3)随着证券行业衍生品

                                           7
业务的成熟与发展,本行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扩大。
    (3)资产托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资产托管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2.53            5          7       10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本行根据与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业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
态势设定。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及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量的
比重均呈现上升态势。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
制度优越性逐步显现。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
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资产托管和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
联方的合作也会随中国经济发展而保持合理的增长,因此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带
来的托管规模与收入、第三方监管服务费用将进一步增加。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财务咨询顾问服务
                   服务费收入/支出       3.10            40         45      50
  及资产管理服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根据战略转型目标,
本行将继续推动并发展轻型化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财务咨询等业务,
其中将广泛涉及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业务合作;2)本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
业务多年以来稳居市场前列,是市场主流承销机构。同时监管机构推动直接融资
发展意图明显,债券市场作为市场化融资主渠道作用更加稳固,预计中信集团及
其相关方未来发行债券的规模将增加,目前储备项目较丰富,多家关联方与本行
有债券发行合作计划,本行相应服务费用规模持续增长;3)债券融资在整体社
会融资格局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本行将着力构建“牌照+非牌照”承销服务体
系,进一步强化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该领域的合作,在
非牌照业务中提供承销顾问服务,强强联合,打造债务资本市场全牌照融资服务
体系,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融资成本,努力增加本行承销顾问收入。



                                     8
    (5)资金交易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交易损益               3.49                20         22       24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3.93                22         22       22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5.87               400        450      500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结合历史交易数据以及
对金融市场业务未来发展趋势的预判,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改革的深入,利率
市场化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货币市场交易规模、参与主体及交易活跃
度的持续提升,利率期权、利率上下限等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可交易衍生品日
趋丰富,交易规模将日趋扩大;另一方面,考虑到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间业务协
作的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合作范围或将全面推进。鉴于此,未来三年本行与中
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资金交易的规模也将随之增加。
    (6)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调整/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0    2021   2022 2023
    综合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15.80            55      60     65    70

    调整 2020 年度上限额度,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随着业务协同的深
入推进,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合作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在中间业务产
品联合推广营销、发卡业务、呼叫中心、现金分期产品的外包等方面的合作深入,
与此相关的综合服务类关联交易快速增长,原申请上限难以满足发展需要。
    在设定上述 2021-2023 年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
本行业务发展,本行对技术服务、外包服务、联合营销、商品采购、广告服务、
增值服务、物业租赁、培训服务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培训费用主要结合未来
三年培训需求和人员增长等因素,以开展党校培训、业务培训、干部培训和人才
培养等项目为重点,对京津冀酒店培训服务、购买培训书籍和数字化学习平台服
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将持续增长;2)随着本行的快速发展与扩张,中信集团及其
相关方为本行提供的基建项目服务不断增加,本行将依据整体工程进度安排逐年
支付相关款项。




                                      9
    (7)资产转让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4.39            1,700    1,800   1,900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银行间信贷资产证
券化业务是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主动管理能力与融资投放能力的重要手段,可
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建立资产投放与资产流转之间的良性循环,助商业银行向
轻资产、交易型银行转型升级;2)未来三年年度上限主要依据上年度业务规模、
未来市场融资需求预期,以及本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3)监管机构大力支持商
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未来发展前景良好;4)在国务院“盘活存量、
用好增量”总体政策指引下,国内证券化市场扩容发展,市场规模高速增长,参
与主体大幅扩增,覆盖品种日趋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模式由“政策推
动”稳步向“市场自发”演进;5)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本行持续完善证券化制度,建立证券化业务系
统,构建全覆盖基础资产序列,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基础得到有效夯实,预计未
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快速发展;6)目前本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
常态化开展,信用卡全账户资产证券化已完成系统改造,预计未来三年交易规模
有可能大幅提高;7)未来本行将持续加大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信用卡全账户、
信用卡分期、对公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等证券化项目,带动资产证券
化类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
    (8)理财与投资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 1-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关联交易类别            计算口径
                                               实际发生额       2021     2022     2023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支出/收入            5.12          65        75      85
            资金运用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211.44         1,900    2,100   2,400
理财与自有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
  资金投资  中介合作                              3.05            45     45       45
                              用收支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1)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理财净值
化转型、国内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利率下行的背景下,居民的投资意识
增强,对于基金、保险的投资需求快速增长;2)随着本行战略转型不断深化,

                                       10
品牌推广力度不断加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服务零售客
户总量已突破亿级、零售管理资产突破 2 万亿,零售客户数及管理资产也将持续
增长;3)随着本行与集团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双方合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代销业务量将不断增加。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服务的主要考虑因素:1)随着本行战略转型不断深化,
品牌推广力度不断加强,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持续提升,目前服务零售客
户总量已突破亿级、零售管理资产突破 2 万亿,零售客户数及管理资产也将持续
增长;2)近年来,自营资金投资于公募基金业务发展迅速,投资规模快速增长,
结合历史交易数据,同时从合理配置资金、丰富投资渠道、提高资产安全、增加
资金收益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未来三年本行将根据市场变化,择机扩大基金产品
的投资规模,并随着中信集团综合化经营的深入推进,进一步加强本行与中信集
团及其相关方在投资业务领域的合作。
    2、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 1-6 月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  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87.70               67.94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2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本行与新湖中宝及
其相关方历史合作情况、存量授信规模,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2)新湖中
宝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
    3、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 1-6 月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  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0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2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11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考虑到我国烟草行业高
质量发展的战略定位,未来将在保证财政增收、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
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预计烟草行业未来仍存在一定
的融资需求。
    4、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20 年 1-6 月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0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2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保利集团及其相关
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以及财务情况;2)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与本行
的历史合作情况以及未来三年的合作空间;3)同业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授
信和授信余额合作情况。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7 月-2020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年 6 月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20                17.69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1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作为云南省重要的
城市基础设施相关产业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主体,该公司于 2019 年
跻身中国企业 500 强中云南省的 7 家企业之一,排名全国第 424 位;2)与本行
具有长达 11 年的合作历史,双方在综合授信、债券承销、债券投资等方面开展
紧密合作;3)随着双方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推进,双方计划在综合授信、债券承


                                             12
销、北金所债权计划等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授信业务预计将进一步增加。
    (2)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7 月-2020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年 6 月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0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10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目前,我国保险行
业正蓬勃发展,养老资产、财产保险资产等均快速增长,资金流动性需求增加,
本行与平安集团本部合作有望进一步扩大;2)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
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与其本部开展业务合作,将进一步推动本行与其所在集团
全方位合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7 月-2020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年 6 月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2                   2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5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经济发展、国
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渗透率将不断提高,本行后续将与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广泛业务合作;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
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为行业内优质的寿险公司,通过与其开展业
务合作,有利于促进本行的银保合作业务不断发展。
    (4)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7 月-2020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年 6 月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        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0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20

                                             13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未来资本市场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行后续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将进一步深化;2)作为本
行重要的合作伙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全部传统证券业务牌照和多种创
新业务资格,且旗下拥有多家金融服务子公司,资质齐全、实力雄厚,与其开展
业务合作将有助于本行优化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3)与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展深入广泛的合作,将进一步推动本行与其所在集团全方位合作。
    (5)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关联交易                2019 年 7 月-2020        截至 2020 年 6 月   预计年度上限
             计算口径
   类别                  年 6 月实际发生额          30 日授信余额2021     2022     2023
                                                               在符合本行适用的监管要
  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          0                   0
                                                               求的前提下不超过 50
注:(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上述关联授信额度不包括可抵扣的保证金存款、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2)授信额度为合并口径,包含本行子公司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

    在设定上述上限额度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和因素:1)随着我国养老产业
不断发展,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规模扩大,时点流动性需求增加,
本行后续与其合作规模、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2)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是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服务的全国性专业养
老保险公司,与其开展合作对本行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信集团是一家金融与实业并举的大型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其中,
金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实业涉及房
地产、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基础设施、机械制造、信息产业等行业和领域,具
有较强的综合优势和良好发展势头。法定代表人为朱鹤新,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
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31,147.635903 万元。中信集团于
2011 年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4
末,公司合并总资产为人民币 74,868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5,189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52 亿元。
    (2)中信股份成立于香港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号:267),业务遍及
全球,覆盖金融业、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业等领域。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港币 82,899.24 亿元,净资产为港币 5,915.26 亿
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港币 5,664.97 亿元,净利润为港币 539.03 亿元。
    (3)中信有限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股份,法定代表人为朱鹤
新,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00,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合并总资产为人民币 70,891 亿元,2019 年度营业
收入为人民币 2,701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21.1 亿元。
    (4)中信信托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有限和中信兴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一松,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7,600 万元,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资产管理、财务顾
问、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截至 2019 年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
15,741 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 424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72 亿元,
净利润为人民币 36 亿元。
    (5)中信出版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信
集团,法定代表人为王斌,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 4 号 8-10 层,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015.1515 万元,主要业务包括图书出版与发行、数字阅读
和服务、书店业务等。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27.02 亿元,净资
产为人民币 17.04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8.88 亿元,净利润为人
民币 2.51 亿元。
    (6)北京鸿联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和鸿信创新(天津)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为孙璐,公
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9 号第六层 6001A,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主要业务为因特网络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业务、信
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传播网络工程、信息网络设计工程;产品信息咨询;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电子设备等。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
产为人民币 8.09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6.89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
币 0.56 亿元。

                                   15
    2、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新湖集团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
黄伟,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738.33 万元,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2)新湖中宝为上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
路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9,934.3536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
人为黄伟,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1,440.32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44.35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48.10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1.53 亿元。
    ( 3 ) 冠 意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为 P.O.BOX 957,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注册资本为 1 美元,负责人为
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作为 BVI 注册公司,未编
制财务报表。
    3、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烟草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建民,公司住所位
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55 号,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 5,700,000 万元,主营业务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
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等。该公司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中国双维是中国烟草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郝和国,公司住所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55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主要职
能为负责烟草行业重大战略性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实施中
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等。
    4、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保利集团是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振高,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 号 28 层,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
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受托管理;对集团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组织、协
调、管理;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进出口业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
示活动;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投资、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
    5、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类关联方企业,包括:

                                      16
    (1)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杨敏,公司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股东
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财
政厅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4,221.44
万元,经营范围为城市道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及相关产业经营;给排水及
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燃气及管网投资建设及管理;城市服务性项目(学校、
医院等)的投资及建设;全省中小城市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城市
交通(轻轨、地铁等)投资建设;城市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其他项目的投资建设;
保险、银行业的投资;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47、48、109、110、111、112
层,注册资本为 1,828,024.141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明哲。截至 2020
年 3 月末,主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投
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86,629.52 亿
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6,901.96 亿元,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281.72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60.63 亿元。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位
于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 16 号(中关村延庆园),注册资本为 311,954.66 万元人
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浩凌。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为人民币、外币的人身保险(包括各
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
理赔;保险咨询;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总资
产为人民币 9,390.40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876.44 亿元,2020 年 1-3 月营业
收入为人民币 681.48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6.35 亿元。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
肖林,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主要股东为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1,870 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经

                                     17
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
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454.07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92.69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2.23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2.10 亿元。
    (5)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
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崔勇,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 号,实际控
制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00 万元,经营范围
为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
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
人民币、外币资金;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总资
产为人民币 55.53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40.85 亿元,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
民币 23.39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6.36 亿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
中信集团及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同受实际控制人、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其相关方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一)、(二)项规定的情况
               本行董事黄芳女士同时担任浙江新湖集团
新湖中宝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其相关方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冠意有     (三)项规定的情况
               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行董事万里明先生同时担任国家烟草专
                                                      本行基于审慎原则,将中国烟草总
中国烟草及     卖局烟草经济研究所(政策研究室)副巡
                                                      公司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中国双
其相关方       视员、中国双维董事(国家烟草专卖局与
                                                      维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本行监事邓长清先生曾同时担任保利国际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保利集团及
               控股和保利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已 (三)项、第 10.1.6 条第(二)项
其相关方
               卸任但未超过 12 个月                   规定的情况
云南省城市
               本行监事邓长清先生曾担任该公司高级管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建设投资集
               理人员,目前已卸任但未超过 12 个月       (三)项规定的情况
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小平先生担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险(集团)股
               任该公司董事                             (三)项规定的情况
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
               本行外部监事郑伟先生担任该公司独立董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险股份有限
               事                                       (三)项规定的情况
公司
信达证券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张青女士的关系密切家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份有限公司     庭成员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项规定的情况

                                          18
中国人寿养
             本行外部监事贾祥森先生担任该公司独立   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
老保险股份
             董事                                   (三)项规定的情况
有限公司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为原则。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本行授信类关联交易中非正常类共 4 笔,
余额合计人民币 15.18 亿元,其它关联授信历史执行情况均正常,五级分类属正
常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履约情况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
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
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
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
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授
信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
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
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
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授信的接受方应向资金支持的提供方支付利息等报偿。
       根据协议开展的授信业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

                                       19
市场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
优于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2、第三方存管服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与其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
第三方存管服务。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
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
的《第三方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
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提供与其各自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第三方存管服务。
         按协议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付、资金转账、支付利息和其他
结算有关的事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服务的提供方支付服务费(如适
用)。
         按协议提供的第三方存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行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通常标准是
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基数乘以年费率 0.5‰至 1‰之间(换算
成日费率)收取。服务费率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并定期进行重订价。
    3、资产托管服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根
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保管、任何其他资产托管
服务和第三方监管服务。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
《资产托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
以续期。

                                    20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与财务资产或基金有关的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含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管理资产、信托公司管理
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管理资产、私募基金、企业年金、QDII、
QFII、社保基金、福利计划、第三方交易资金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与本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服务,服务的接受方支
付服务费。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向提供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根据协议提供的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1)目前对资产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是在执
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 0%
和 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
管费标准,则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适用于一个可比较的独立第三方的标
准收取;2)目前对监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的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其
中,对于汽车类货物监管服务费按单店单人每年 5 万至 10 万的标准收取,大宗
货物监管服务费按本行授信敞口额度的 0.5%和 0.8%之间收取;3)综合考虑因素
及定期调整。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战略、客户要求、成本结构、服务内容等
诸多因素综合确定托管费用,并于每年根据行业风险水平以及同业竞争对手的市
场价格浮动情况对目前的收费水平进行定期复核与调整。
    4、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
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
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
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财务咨询顾问服务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
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
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21
       本行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1)债券承销;2)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3)代销金融产品;4)资产证券化
承销;5)委托贷款服务;6)投融资项目承销;7)咨询顾问服务;8)保理项下
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
       服务的接受方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就服务支付服务费(如适用)。
       根据协议提供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本框架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定价将根据本行所提供服
务种类的不同,在双方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确定服务的范围、服务费率及支付
方式。具体而言,服务费可根据提供服务的规模、费率及期限进行计算,并按照
不低于任何独立第三方的原则确定。
    5、资金交易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根据该
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
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金交易。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
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金交易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
金交易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金交易框架协议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外
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交易及债券代理结算、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等。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并参考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中一
般适用的费率。具体而言,对于外汇及贵金属交易、贵金属租赁、货币市场交易、
债券交易等业务,双方将根据公开的市场价格确定双方交易采用的价格;对于债
券代理结算业务,双方将根据行业通行的规定确定费率;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
双方将根据所交易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可取得的市场公开报价及本行对于各项
风险的管理要求等因素确定交易价格。

                                    22
    6、综合服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
协议,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将在本行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后勤服务等综合服务。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
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综
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医疗保
险及企业年金、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
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及物业租赁等。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服务的接受方应就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向其支付服务费。
       按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将采用通行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
费率。双方将通过公平对等谈判并根据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
务应适用的价格和费率。
    7、资产转让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框架协议》,根据该
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
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产转让交易。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
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的《资
产转让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或出售信贷及其他相
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保理或其他形式

                                    23
出让对公及零售信贷资产、出让同业资产债权)中的权益。
       按协议开展的资产转让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协议应明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的管理权。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承担为资产转让保密的义务。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
       普通类型资产转让:根据监管要求,信贷资产转让应符合整体性原则,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采取平价转让,不存
在折价溢价。除考虑市场供求外,重点考虑转让后转让方与受让方承担的义务等
因素。该义务因素主要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对转让资产提供的后续资产管理、催收
等服务,服务费率通常在贷款本金的 0 至 3%之间。
       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不含关联方向本行转让
资产的情况。本行向关联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除不良资
产证券化外,一般采取平价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方面,优先级资产支持
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
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
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采用数量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
       目前没有国家法定的转让价格,若未来有国家法定价格,则参照国家规
定的价格进行定价。
    8、理财与投资服务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
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理财与投资服务交易。该协议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本行与中信集团已签署新
的《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
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本行同意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理财与投资服务,包括非保本理财
服务和代理服务以及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而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向本行提

                                    24
供理财中介服务,如信托服务和管理服务等。
         中信集团必须也将促使其相关方支付本行提供的理财及投资服务的费
用。本行也必须向中信集团相关方支付理财中介服务费用。
         按协议提供的理财与投资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中,针对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非保本
理财服务或代理服务,本行将获取来自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服务费收入,包括
非保本理财服务销售手续费、投资产品代销手续费、代发银行卡手续费等。针对
中信集团或其相关方向本行提供代理服务,本行将向中信集团或其相关方支付服
务费。
         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本行在开展理财投资和投资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或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时,将获得收益及支付费用,主要包含:
1)本行以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认购关联资产管理机构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行
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项计划等,
获取了相应的投资收益;2)本行需要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参与提供理财
产品结构设计、理财业务相关咨询及日常管理服务,为此本行向其支付与其服务
内容及承担的管理责任相匹配的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等。
         理财与投资服务中,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本行自有资金投向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为融资人的理财资产;2)理财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于中信
集团及其相关方的金融产品。
    该类业务的定价标准: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服务费收入
    当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收取或支付服务费时,本行每周从普益财富、万德
等理财顾问终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当时理财产品通
行市场价格,并结合理财产品提供的理财服务需求及提供理财服务所投入的成
本,计算出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理财产品价格,提交给本行定价小组,最终确定
产品价格,该价格既适用于独立第三方,也适用于关联方。当前定价小组由在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中具有平均十年相关经验的成员组成。双方在签署具体
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类及范围的不同,按
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提供的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适用不优于可比的
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服务费的金额根据不同

                                    25
类型的投资者而不同,包括零售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同业银行及金融机构。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中介合作(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收支)

    关于银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行支付信托费、管理费、咨询费,本行根据目
前市场上提供所需服务且有历史合作经验的机构进行业务洽谈后,考虑过往交易
合作方的操作时效性、报告详尽程度、操作环节控制、售后服务、协议的尽责情
况等服务水平,通过询价或招标开展合作并确定价格。与本行合作的关联方一般
为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本行在与关联方开
展交易前将通过市场询价方式,至少获取两个以上服务供货商的价格,双方通过
市场机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认服务费用,并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所提供服务对
应的服务价格。

    关于银行以理财或自有资金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本行从万德等理财顾问终
端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理财信息网等渠道获得市场同类产品报价,同时参考产
品期限、过往管理业绩、交易对手方资信水平等因素,选择投资产品。

    双方在签署具体服务协议时,将通过双方公平谈判的方式,根据理财服务种
类及服务范围的不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确定,即按协议获取的银行收益及支付
的服务费用适用不优于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时
调整。

         理财与自有资金投资——资金运用(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定价机制不适用于投资时点余额。
    (二)与新湖中宝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
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
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
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
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三)与中国烟草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26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
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
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
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
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与保利集团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
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
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
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
内外业务,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
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可比
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五)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
    本行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含贸易融资)、承兑、贴现、证券回购、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保函、拆借等表内外业务,以及其
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本行与上述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企业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
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
行给予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目的

                                  27
    1、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信集团是国际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拥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
资产管理、期货等金融子公司,以及机械制造、资源能源、工程承包、基础设施、
信息产业等实业公司,门类齐全,综合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综合实力。
    本行通过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集团综合平台协同效
应,降低本行经营成本,提高本行综合收益,为股东创造高额的投资回报。与中

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合作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控制本营运成本,提升本行对

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
    2、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
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3、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中国烟草作为本行核心机构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深,
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4、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保利集团作为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加
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5、与关联自然人投资/任职关联方企业的持续关联交易
    (1)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业
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客户关系,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2)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
业务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客户关系,提升本行经营效益。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行业内优质保险公司,双方业务合
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本行客户结构,促进银保业务发展。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优质企业资源,双方业务合作不断
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经营效益。
    (5)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重要合作伙伴,双方业务
合作不断加深,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本行对客户综合服务能力。
    (二)对本行的影响


                                  28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市场原则和一般商务条款及不优于可
比的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
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
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
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中信银行关于申请上述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
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
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
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六、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函
    七、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备下列含义:
本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包括其所有子公司
中信集团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   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集团下
                     属企业
新湖中宝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集团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冠意公司             冠意有限公司
                     包括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冠意公司,以及与该等主体相关的且
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   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
                     法人的主体

                                    29
中国烟草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
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
                     管规定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保利集团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的,且根据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
                     等能够被认定为本行关联法人的主体
关联方               具有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赋予的含义
股东                 本行普通股的持有者
子公司               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中信股份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有限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出版             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鸿联             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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