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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2021-03-26  

                            2020 年,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等监管机构要求,顺应监
管趋势,坚守合规原则,全面深化关联交易管理,持续完善体制
机制,不断加强日常监控、统计分析、风险排查、督导提示,加
快推进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与精细化水平提升,尽职履行关联交
易审批、披露、报备等义务,切实防范与关联方发生不当利益输
送,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
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本行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本行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管理
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严格把控关联交易实质性、公允性与合规性,密切关
注交易风险,公司治理效能发挥更加充分。
    2020 年,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一以贯之对关联交易合规管理
给予高度重视,勤勉尽责履行关联交易相关义务。董事会及其下
设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以诚实信
用、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交易公平公允、符合本行及整体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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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为原则,对关联交易的实质性、公允性、合规性进行严格把关,
确保审议通过的交易符合监管规定,对个别存在不确定因素的交
易暂缓审议,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充分发表独立意见,为客观反
映及评估关联交易发挥积极作用。监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
审阅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及重大关联交易报告、提示关联交易风险
关注事项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为实现关联交易风险早发现、早
规避、早化解发挥重要作用。日常工作中,董事、监事定期审阅
管理层报备文件,掌握关联方最新认定情况、关联交易实际发生
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组成)审阅确认本行关联方名单 4 次,并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及全行发布。该委员会及董事会分别召开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会议 13 次,预审、审批关联交易议案 16 项,涉及重大关
联授信 95 笔、合计 2,331.40 亿元人民币(详见下表);审阅日
常报备的授信类关联交易月度报告 12 项,授信业务风险情况季
度报告 4 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4 项。
                     表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情况

     会议时间         会议届次                     会议内容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7.3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
2020 年 1 月 17 日   5 届 20 次
                                  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 31.2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
                                  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26.11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2 月 18 日   5 届 22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96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
                                  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17.6 亿元人民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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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3 月 3 日     5 届 23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5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保
                                   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25 亿元人民币授信。
                                   1.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
                                   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0.8 亿元人民币授信。
2020 年 3 月 26 日    5 届 24 次   2.审议《中信银行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3.审议《关于中信银行与股东关联方 2020 年度非
                                   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4 月 15 日    5 届 25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1.1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4 月 23 日    5 届 26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86.762 亿元人民币授信,
                                   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72.8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6 月 17 日    5 届 30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83.91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
                                   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1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8 月 10 日    5 届 31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0 亿元人民币授信。
                                   1.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
                                   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276.50 亿元人民币授信,
                                   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34.02 亿元人民币授
2020 年 8 月 27 日    5 届 32 次   信,给予上交所监管口径下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联方企业 30 亿元人民币授信。
                                   2.审议《关于申请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129.70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
                                   予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到期续作 350 亿元
2020 年 10 月 29 日   5 届 34 次   人民币集团授信,并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
                                   18.305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中国保利集团有限
                                   公司到期续作 500 亿元人民币集团授信,并给予
                                   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 119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11 月 9 日    5 届 35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3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12 月 4 日    5 届 37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50 亿元人民币授信,给予新
                                   湖中宝关联方企业 9 亿元人民币授信。
                                   审议《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给予
2020 年 12 月 18 日   5 届 38 次
                                   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 311.33 亿元人民币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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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统筹做好业务规划,提升管
理质效,确保关联交易合规有效开展。
    2020 年,本行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关联
交易上限的年度重检,完成未来三年上限申请工作,为全行关联
交易持续、合规、高效开展提供机制保障。在完善机制方面,本
行在已完成申请 2018-2020 年度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的基础上,每
年对本行与股东关联方预计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金额进行
重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进一步增强了非授信类关联交易年度
上限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在统筹规划方面,本行以主动规划、全
面覆盖、合理预估为原则,梳理了与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
烟草、保利集团等股东关联方未来的业务需求,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及交易所同意,完成了本行与上述主要股东及其相
关方 2021-2023 年八大类持续关联交易上限申请工作,在合规前
提下提高了日常关联交易审批效率。在提升质效方面,一方面严
格管控关联交易上限的实际使用,确保各类业务在上限范围内按
一般商业条款、以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公平公允开展;另一
方面,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合理开展同一关联方同类关联交易上
限额度的内部调剂,为经营机构发展业务提供合规解决方案。报
告期内,本行申请上限的各项交易均未超过监管规定或批准的上
限,满足合规要求。
    (三)广泛覆盖关联方信息,提高关联方信息更新与报告频
率,强化关联交易识别与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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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本行遵照境内外相关监管法规对关联方进行分类管
理与动态更新,重检关联方认定范围,提高关联方名单更新与报
告频率,为关联交易有效识别奠定基础。在分类动态管理方面,
依据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等监管规则分
口径制作关联方名单,并通过向主要股东征集信息、日常业务开
展中识别关联关系变化、关联自然人申报信息等方式,动态更新
关联方名单。在重检认定范围方面,深入研究银保监会关于有权
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范围,并结合本行
管理实际在全行范围内进行梳理,以确保符合监管规定。在提高
更新报告频率方面,关联法人名单更新频率从每年 10 余次提
升至近 30 次,经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确认的关联方更
新情况从每年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一次转变为确认后及时
报告。在加强沟通协作方面,本行持续强化与股东之间沟通
协作机制,努力确保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
计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关联方信息的全面覆盖及
准确识别。上述举措对强化关联方认定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
性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关联交易的有效识别与管理。截至报告
期末,本行关联法人合计 5,335 家,关联自然人合计 17,832 人。
    (四)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报备程序,强化信息
披露规范性与准确性,保障股东、客户、监管及公众知情权。
    2020 年,本行在认真遵循各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审议、披
露、报备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范,维
护本行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与整体利益。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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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对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逐笔提交董事会审计与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预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和披露,并及时向银保
监会和本行监事会报备。根据上交所、联交所监管规则,对已申
请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严格控制在上限内开展;对未申请
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业务,做好管理和监控,一旦触发审议或披
露要求,及时根据监管规定履行审议、披露程序。根据财政部及
银保监会规则,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准确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
息,并统筹考虑监管要求、财报编制原则等因素,进一步强化重
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规范。在按月、季分别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报备授信类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围绕银
保监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最新要求,如期完成关联方
及交易信息的监管季度报送。报告期内,本行于境内外同步发布
关联交易相关临时公告 34 项,通过两次定期报告集中披露主要
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确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
透明,保障本行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五)切实加强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管理潜在风险防范,
多措并举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主动性、前瞻性、有效性。
   2020 年,本行持续开展关联交易合规管理,围绕监管精神及
趋势,主动加强关联交易风险排查、监测与防范,为实施有效的
风险管控、实现关联交易管理的全面合规做出积极努力。在关联
方识别方面,为避免因主要股东提供信息不充分、不及时导致本
行关联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积极运用外部公开数据进
行疑似关联方识别,逐步完善关联方信息校验机制,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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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在授信类交易风险方面,加强对关联方授
信后的风险监测,密切跟踪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并研判相关风险,
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以便董事、监事及时全面了解关联
交易风险并进行有效决策和监督。在非授信类交易规范方面,通
过定期开展数据信息统计报送有效监测关联交易上限额度使用、
协议签署等情况,对于业务机构在上限范围内开展相关交易的实
际情况进行督导提示,以防合规风险。在关联交易日常管理方面,
除每年开展关联交易自查外,还围绕银保监会“市场乱象整治‘回
头看’”“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公司治理自评估”等专
项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关联交易相关风险排查,即查即改,不断
完善,确保合规。
    (六)强化关联交易合规意识,积极推进“人防”与“技防”
的有机融合,加快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
    2020 年,本行持续强化关联交易合规意识,加强关联交易合
规督导与技术保障,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在强化
合规意识方面,围绕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关键环节和重点要求,定
期更新关联交易合规应知手册,设计制作关联交易合规宣传屏,
并及时在全行范围内推广,深化规则理解,指导规范管理,促成
合规文化。围绕银保监会监管系统数据报备新要求,组织相关单
位认真学习研究,按照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统计报送信
息。在加强合规管理方面,通过开展关联交易年度专项审计及相
关自查,及时发现管理机制、体系、流程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深
入剖析问题成因,推动相关经营机构持续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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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体系,强化业务流程中的关联交易合规管控,有效执行关联交
易管理要求。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推进系统优化建设,
在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信息集成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系统与人力资源系统、各业务系统及外部数据平台的逐步对接和
有效交互,关联自然人信息和关联交易数据采集自动化率进一步
提升,关联法人及疑似关联法人识别信息渠道进一步拓宽,操作
风险和管理成本进一步降低。上述管理举措,有利于持续完善本
行关联交易管理,有效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质效。
    二、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统计与分析
    2020 年,本行按照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和会计准则等
不同监管规定,分类认定和统计关联方信息。日常业务中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报告期内,已申请年度上限的交易均在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内进行,未申请年度上限的交易,达到
监管规定的审议或披露标准的已履行相应程序,未达到相应标准
的已履行报备程序。具体统计和分析如下:
   (一)关联方认定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共有5,335家关联法人,17,832名关联自
然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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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本行关联方统计表
                                                          单位:家/人
               关联方口径                        关联方数目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银保监会口径                4,927
            上交所口径                  2,898
            联交所口径                  2,126
            会计准则口径                4,522
      全口径                            5,335
   关联自然人:
      全口径                            17,832


    关联法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的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共 5,335 家,较 2019 年末增加 450 家。主要原因系本行主要
股东投资情况变化、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情况变化、实际业务
开展过程中识别认定关联方所致。
    关联自然人方面: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确认的关联自然人共
17,832 人,较 2019 年末增加 2,038 人,主要原因系本行进一步加
强关联自然人信息采集及申报管理,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及日常
督导提高关联自然人信息更新效率所致。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对中信集团、新湖中宝、中国烟草、保
利集团、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关联方授信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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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与关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银保监会监管口径                           上交所监管口径              是否在
                                    银保监会监管上限                        董事会/
                                                                                      监管及
  关联方        授信      授信    (按 2020 年第三季度    授信     授信     股东大会
                                                                                      获批的
                额度      余额      末资本净额计算)      额度     余额     批准上限
                                                                                      上限内
  中信集团
               1331.63   251.67          952.70          1434.43   278.35    1500        是
关联方企业
  新湖中宝
                475.00   264.24          952.70           85.52    70.72      200        是
关联方企业
  中国烟草
                 51        0             952.70             0        0        200        是
关联方企业
  保利集团
                954.19   213.51          952.70             0        0        180        是
关联方企业
关联自然人
投资或任职      69.57    22.56             —              60       9.19      —         —
关联方企业
关联自然人       —      17.63            —               —       0.25      —         —

全部关联方     2881.39   769.61         3175.67          1579.95   358.51     —         是


      注:1. 银保监会监管上限以“授信余额”为口径,对单一关联方所在集团(或主要股
               东及其相关方)的余额上限为本行资本净额的 15%(952.70 亿元),对全部关联
               方的余额上限为本行资本净额的 50%(3175.67 亿元)。上交所监管上限以“授
               信额度”为口径,已申请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授信业务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上限(四方股东分别为 1500 亿元、200 亿元、200 亿元、
               180 亿元)。银保监会与上交所的监管上限各自适用于自身监管口径规定的关联
               方范围,新湖中宝、中国烟草、保利集团在上交所口径下的关联方主要为其派
               驻本行的董事或监事所任职的该集团附属企业。
             2. 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规定,本行统计关联授信额度及余额时,已扣除关联方企
               业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3. 保利集团提名并经本行法定程序当选的本行监事邓长清先生于2020年12月1日
               正式离任本行监事,因邓长清先生离任前12个月未在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故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自邓长清先生离任之日起不再构



                                                  10
    成本行上交所口径下关联方;对于邓长清先生离任前12个月内曾任职的其他非
    保利集团附属企业,本行仍将其纳入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企业作为
    本行关联方管理。自邓先生离任之日起,保利集团不再构成本行银保监会口径
    下主要股东,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不再构成本行银保监会口径下关联方。银保
    监会监管口径下,本行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截至2020年11月30日
    的数据。

    截至报告期末,上交所监管口径下,本行及子公司对全部关
联方的授信余额为 358.51 亿元。其中,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
信余额为 278.35 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70.72
亿元,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保利集团及其相
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授信余额
为 9.19 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授信余额为 0.25 亿元,上述授信余
额及相应额度均未超过上交所监管口径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
准的年度上限。
    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本行及子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
额为 769.61 亿元。其中,对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251.67
亿元,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264.24 亿元,对中国烟
草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零,对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授信余额为
213.51 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授信余额为 22.56
亿元,对关联自然人授信余额为 17.63 亿元。上述授信余额均未
超过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关联授信余额占资本净额比例的上限。
    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业务整体质量优良,次级类授信 2 笔(金
额 0.66 亿元),可疑类授信 1 笔(金额 3.39 亿元),损失类授




                                  11
  信 1 笔(金额 9.2 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就交易数量、
  结构及质量而言,对本行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遵循已向上交所、联交所申请的与中信集团
  及其相关方、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保利
  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七大类持续关联交易上限,包括第三方存
  管、资产托管、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资产转让、综合
  服务、资金交易及理财与投资服务等,有序开展关联交易。截至
  报告期末,本行与上述各方发生的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金额均未超
  过年度获批上限,符合监管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四: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是否在获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上限        发生额    批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8        0.23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16        4.60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服务费用               55        5.68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2300         9.70      是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50       10.34      是
理财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60            0     是
与投
                                   客户理财收益              6        0.06      是
资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75        7.71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1100       225.57      是
                                     交易损益               15        5.72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25        7.58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45        4.85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55       33.07      是




                                       12
           表五:本行与新湖中宝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是否在获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上限        发生额    批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服务费用                5        0.15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是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5            0     是
理财                                                                            是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00            0
与投
                                   客户理财收益             10            0     是
资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4        0.01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是
                                     交易损益               10        0.06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1        0.15      是


           表六:本行与中国烟草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是否在获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上限        发生额    批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003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服务费用                5      0.0007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是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1            0     是
理财                                                                            是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10            0
与投
                                   客户理财收益              1            0     是
资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1            0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10            0     是
                                     交易损益               10        0.007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1         0.05     是




                                       13
           表七:本行与保利集团及其相关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是否在获
           框架协议               计算依据
                                                      上限        发生额    批上限内
第三方存管                           服务费用              0.5            0     是
资产托管                             服务费用                2       0.001      是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服务费用                5        0.03      是
资产转让                             交易金额              150            0     是
      非保本理财与代理服务           服务费用                3      0.0009      是
理财                                                                            是
                             客户理财本金时点余额           30            0
与投
                                   客户理财收益              3            0     是
资服 保本理财与投资服务
                               银行投资收益及费用            4            0     是
务
                                 投资资金时点余额           50            0     是
                                     交易损益               10        0.02      是
资金交易                         公允价值计入资产          100            0     是
                                 公允价值计入负债          100            0     是
综合服务                             服务费用                5        0.13      是

       从上限使用情况看,本行与上述主要股东及其相关方各类非
  授信关联交易均未超过年度上限,符合监管要求。此外,本行与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发生的同业借款、共同投资等未申请上限的
  非授信关联交易已按监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披露程序。其他与主
  要股东关联方、关联自然人投资或任职的关联方发生的业务未及
  监管要求的披露及审议标准,或根据监管规定可豁免审议披露,
  已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
       特此报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