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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4-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风险
管理水平,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本行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董
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流动性、市场、银行账簿
利率、操作、合规、洗钱和声誉等风险的控制情况。以上所称风
险,是指给本行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或其他损失以及未来可能会
导致本行经济或其他损失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二)对本行风险偏好、授信政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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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合规风险管理政策、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声誉风险管理政
策、业务运营合法合规、案防管理工作、风险管理状况及风险承
受能力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董事会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的建议等;
    (三)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理相
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以下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重大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动
性风险管理政策、市场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合规
风险管理政策、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声誉风险管理政策等;
    2. 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规范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内
部评级体系管理办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办法、反洗钱内控管理
基本规定等;
    3. 其他根据监管要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管理机
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委员会持续监督并审查本行风险管理体系,至少每
年审查一次本行(包括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委员会
进行年度审查时应特别关注:
    (一)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二)管理层持续监督风险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上年度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及应对措施;
    (四)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变化情况,以及本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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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变化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重点问题、薄弱环节及其影响。
    第五条   委员会可对主要风险管理问题进行调查,审查本行
的业务运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规划等涉及风险管理的政策与
实施情况,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
关会议,在本行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
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委员会应就存在的问题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
回复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改进建议。

                   第三章   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
要求。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本行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
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会委员
内选举,提交董事会审议。主席的罢免,由董事长提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事项发
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委员应充分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
悉与履职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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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能力。
    委员可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为履行职责,委员可列
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
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包括主持委员会会
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签发会议
决议等。
    主席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论的
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确保委员会就所讨
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
充材料再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后,可连选连任。
    若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确
保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
职至其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时止。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支持小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及
合规履职提供专业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工作支持小组负责拟订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
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备案;协助委员会落实年度工作
计划及委员会交办事项;拟订委员会年度履职报告,提交委员会
审议,并报董事会备案;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工作支持小组
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向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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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工作支持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总行董监事会办公
室、风险管理部、资产负债部、合规部、审计部。成员单位发生
变动,须经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委员会主席、董事长批准,并报董
事会备案。
    工作支持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部门领导、处级干部
及业务骨干为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成员单位应及时告
知董监事会办公室,并报委员会备案。
    总行其他部门根据委员会工作实际需要,在工作支持小组的
协调下,为委员会运作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小组由董监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牵
头。其中,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支持小组与委员会以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委员会会议并跟踪落实委
员会交办事项等。风险管理部负责会同董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
关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委员会履职需要,为委员会运作提供专
业支持。
    第十六条   工作支持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小组工作流程
等具体事宜,报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委员会会议、
调研、管理层日常信息报送等。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委员会会议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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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书面传签等形式。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本行
章程等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半数以上
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半数以
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发出,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委员会主席
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会议议程、讨
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本行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亲自参加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列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除非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另有规
定,委员不得授权除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出席。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人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
时,如委员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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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现
场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
    如委员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其口头表达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会后应尽快签署并反馈书面表决文件。现
场口头表决与会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如会后书面签字与现
场口头表决不一致,以现场口头表决为准。如采取书面记名投票
表决,委员可先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表决结果,会后尽
快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原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进行书面传签表决时,会议通知、议案
材料应及时送达每一位委员。委员应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反
馈对议案的意见,本行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反馈。
    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签署表决意见(同意、反对
或弃权),并反馈签署后的表决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限内表达意
见,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如反对和赞成票相等,会议主
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董监事会办公室指
定专人担任记录员。书面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提交出席会议的各委员审阅。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秘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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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休会期间,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
董事会研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
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可结合履职需要开展调研。工作支持小
组应根据需要为调研提供专业支持。调研结束后,撰写调研报告,
报委员会主席和董事长审阅,并向董事会备案。
    委员会开展调研时,应遵照本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讲求
实效。
    第三十条     委员会可定期与管理层及部门交流本行经营和
风险状况,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并提
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和建议。
    管理层应大力支持委员会工作,确保及时向委员会提供履职
所必需的本行风险管理、运营等方面的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准
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
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委员会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
应按本行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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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自
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本行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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