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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2022-03-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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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公司实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应当审
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
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募集资金通过本公司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运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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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
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公司账务处理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
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
告检查结果。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
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
用、挪用,或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本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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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监
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
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本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
报告认为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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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使用募集资金或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责任人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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