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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3-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股东回报水平,完善和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本行制定了《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制定原则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利益
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任何会计年度内,若本行就全部股
本进行利润分配,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年终时的
净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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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
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
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述顺序分配:
    1、弥补前期亏损;
    2、按照本期净利润弥补完前期亏损后余额的 10%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行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期
净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一般准备金余额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依次提取一般准
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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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
定。
       本行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别按照其持有的相应类别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在本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和一般准备之前向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股份、普通股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本行的亏损、
扩大本行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本行亏损。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二)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审议程序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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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进行审核
并出具意见。
    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
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可以采取
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本行公司章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
指:(1)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2)
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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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个别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说明原因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
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四、本行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近三年本行利润分配情况
    本行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待经过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下表列示本行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分红情况。
                    2018 年-2020 年度本行分红情况
                                     合并报表中归属     分红占合并报表
                  现金分红含税额     于本行普通股股     中归属于上市公
   分红年度
                    (百万元)       东的净利润(百     司普通股股东的
                                         万元)           净利润的比率
    2020年                  12,429             45,970             27.04%
    2019年                  11,695             46,685             25.05%
    2018年                  11,255             43,183             26.0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百万元)                                 35,379
最近三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本行普
                                                                  45,279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最近三
年年均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78.13%
股股东的净利润之比

    (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支持本
行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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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本行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行的经营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2021—2023 年,本行在资本充足率满足国家监管机关
要求条件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
余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后
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度实现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 20%(含 20%)。
    (三)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本行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三)本行因前述特殊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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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行董事会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需符合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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