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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2022-04-3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 
                   (2.0 版,2022 年)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简称“上
交所《监管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571 章)第 XIVA 部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
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及监管机构不时修改的规定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被依法认定为国家
秘密,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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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秘密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按照上交所《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本行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本行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
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市地监管部门
及上市地交易所。
    第六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本行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监管指引》、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的前提下,可以向上市地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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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以上条件和本办法第八条
要求的,本行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应当遵守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关于对本行未公开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在获悉
本行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
门以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
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或持有资本总额或
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
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他派出
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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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和部门,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内部制度的规定向本行董事
会秘书或本行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
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申请,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
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暂
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悉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确实属于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则无须事先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
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核查。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会秘书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报本行
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建议对属于
国家秘密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本行董事
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主管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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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后报本行董事长最终决定并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本行自行或委托外部中介机构须
向香港监管机构申请披露豁免,在取得香港监管机构的豁免批
准后,本行方可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第十六条   本行经审慎核查认为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需要披露的信息或被监管机构
驳回豁免申请的信息,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
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本行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特定
信息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将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确认的资料妥
善归档保管。登记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七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本行应当及时采取适当且合法的步骤核实相关情况并
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
    (二)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况下,相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
告事项进展。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本行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本行就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若运用了安全港条文,本行应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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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安全港条文将不再适用,本
行应当及时按照本行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相
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部门和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行章程、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1.0 版,
2020 年)》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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