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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2-24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以书面形
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院 1 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 11 名,实际出席董事 11 名,其中,黄芳、王彦康、何操、陈丽华、
钱军、廖子彬等 6 名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由朱鹤新董事长主持,
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具体内
容请见本行随同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
(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相关信息。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廖子彬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请
见 本 行 随 同 本 公 告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和 本 行 网 站
(www.citicbank.com)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A股股东
配售股份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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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为保证本次配股能够顺利实施,本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
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等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原则下和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决定及处理本次配股相关
的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按照相关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并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适当修
订、调整和补充,并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
配股的最终方案,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配股实施条件和时间、配股比例和数量、
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办理本次配股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
关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等,制作、签署、补充、修改、报送、递交、呈报、执行、中
止有关本次配股相关的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等;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配
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处理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审批、登记、备案、
审核、注册、同意、认可等相关事项,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设立及管理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
金;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配股
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

    4.决定聘用本次配股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
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代销协议、
包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5.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在证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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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实际配股发行的结果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配股相关的
条款,办理验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7.若发生因A股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A股股票的数量未达到A股拟
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配股无法实施,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本次配股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
的事项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包括
对本次配股申请的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本行的实际需要,对本次配股方案等
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新的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配股对本行即期财务指标及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
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
施但会给本行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配股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
配股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决定或办理其认为与本次配股
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12.本授权自本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配股的实际情况,向本
行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和H股类别股东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但若本次配
股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发行成功,则有关本次配股成功后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延
长至该等事项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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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需提交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
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1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4月12日(星期三)召开本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相关安排请
见 与 本 公 告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和 本 行 网 站
(www.citicbank.com)披露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3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
知》。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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