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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宇燃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原则,审阅了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第二期)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
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 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有可行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
    (二)关于与实际控制人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遵循
了关联董事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关
联交易。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是根
据公司股份注销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公司注册资本,除修改注册资本外,未修改
章程其他条款。董事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文洪                     李   敏                 梅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