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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宇燃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600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0-031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已签署完成,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92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9,114,597.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14.66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5,419,992.02 元,扣除承
销 及 保 荐 费 用 人 民 币 69,385,635.87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436,034,356.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21173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净额                                                3,436,034,356.15
减:累计使用金额(含中介事务费用)                          1,772,326,444.98
减:补充流动资金                                            1,150,000,000.00
加:专户利息收入                                              238,260,545.12
减:银行手续费                                                     21,451.68
募集资金余额                                                  751,947,004.61


    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5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20 年 5 月 7 日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公司本次增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银行账号
                                                        户存储金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1984280              0元
          上海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乙方)与新
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对其增资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章福、席红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
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