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龙宇燃油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30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4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 19,562.4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融屿贸易(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屿贸易”或“子公司”或“原告”)已就与上海易
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臬公司”)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收到上海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 01 民初 21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为保证将来终审判决的有效执行,子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被
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次诉讼和申请的财产保全具体信息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及审理机构:
1、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 1: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2: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宝公司”)
被告 3: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县鑫宝公司”)
被告 4:魏宝生
被告 5:韩彭霞
3、审理机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受理时间:2021 年 7 月 21 日
(二)事实、理由
2019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 1 易臬公司签订了六份《购销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 1 出售电解铜,被告 1 应于 2019 年 11 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
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后原告与被告 1 签订《贸易对账协
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书约定:被告 1 共欠付原告贸易
款项 178,462,166.39 元,利息以应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债务,对欠款分 5 年
偿还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 1 并未按照约定偿付原告的款项。
其后,原告与被告 2 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被告 2 所有的
沪房地崇字(2015)第 003515 号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不动产登
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原告与被告 2 上海鑫宝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一份,约定以被告 2 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为上述债权
提供质押担保,但因该 40%股权已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而未能办理质押登记;
原告与被告 4 魏宝生和被告 5 韩彭霞签订了《房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被
告 4 和被告 5 共有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 007729 号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
担保,但因该房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与被告 4
魏宝生等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 6 条约定被告 4 魏宝生对上述债
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 3 磁县鑫宝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协议书》一份,
约定以被告 3 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被告 3 的
法定代表人魏宝生在《动产抵押协议书》上签字,并将被告 3 磁县鑫宝公司的股
东会决议复印件交付原告。
上述系列合同文件签订后,被告 1 易臬公司逾期拒不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
被告 2 上海鑫宝公司、被告 3 磁县鑫宝公司、被告 4 魏宝生以及被告 5 韩彭霞等
亦均未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虽经原告多次发函、致电催促,五被
告均置之不理、不予偿还所欠货款。
综上所述,五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原
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申请事项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贸易对账协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 1 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
178,462,166.39 元及利息 17,162,111.67 元,合计 195,624,278.06 元(利息暂
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7 日,之后的利息以 178,462,166.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 2 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沪房地崇
字(2015)第 003515 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 2 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科
技有限公司 40%股权的价值即 24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
5、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 3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
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 5 韩彭霞在其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 007729 号房产的价
值即 40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判令被告 4 魏宝生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五被告承担。
二、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次申请财产
保全情况如下:
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94,523,761.37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鑫宝煤化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崇明区揽海路 599 弄 18 号的房产(编号:沪房地
崇字(2015)第 003515 号);
3、依法在河北中化鑫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0%股权价值即 2400 万元范围内,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400 万元或者查封、
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4、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07,027,800.92 元
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5、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宝生的银行存款 194,523,761.37 元或者查封、扣押
其等值的财产;
6、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韩彭霞银行存款 400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
产。
目前,法院仍在进行保全流程中,具体保全结果以法院裁定为准。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就本次涉诉事项的应收账款于 2019-2020 年累计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3,705.39 万元。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