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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宇燃油: 龙宇燃油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5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 19,478.6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始法院执行
        程序,暂无法判断对公司 2021 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龙熠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龙熠”)就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岚桥石化”)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一审已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
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岚桥石化、叶成因不服山东
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
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 2025 号】, 法院认为:岚桥石化、叶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8,623 元,由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叶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业务对方和担保方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
定,公司已于 2020 年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 1,613 万元。若岚桥石化、
叶成不依法执行判决结果,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
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 2021 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经审计确认
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