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D9 龙宇燃油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5
关于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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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 日发布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
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本
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78 号上海
金陵紫金山大酒店四楼金陵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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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与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最终确认,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8,663,871 股,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67%。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得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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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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