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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燃油:龙宇燃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1-16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
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单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公司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简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分支
机构、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相关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报备。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
幕信息。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中存在拒不配合
登记工作或事后公司发现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等
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由相关监管机构采取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
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 单位代
     息知情 码/身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序号
     人名称/ 份证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姓名    码




公司简称:龙宇燃油        公司代码:603003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